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多久?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还能继续侦查吗?
答: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但侦查羁押期限不等于侦查期限,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侦查机关仍可以继续侦查,只是不能再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