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破产了,买卖合同当然解除吗?
答:不是的。
一方破产的,破产公司的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自对方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接到破产公司的管理人通知,或者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在收到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如果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主席令第54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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