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行政复议决定应该多久作出?
答:一般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主席令第七十六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