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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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专职律师执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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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天阳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5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郭*,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阳,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20*)黔*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3年3月2日组织庭询。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上诉人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阳到庭参加庭询。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黔*民初 *3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被告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是向被告投递简历成功后,经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打电话招聘的,在郭*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也明确告知原告她是负责招聘的,且在通话过程当中郭*向原告所问的问题也正是一般人事部门向应聘者问的问题,在取得原告信任后履行职务行为,让原告与其指定人员面谈有关上班时间以及薪资报酬事宜后录用等,这些行为无一不在说明就是被告在招聘并录用原告。2、原告正式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也经常履行职务行为,在工作群“*广告-*站”中管理原告等人以及给原告及公司其他员工安排工作,原告受伤也正是因为接受被告安排的工作任务后才受伤,受伤后其他员工称郭*为老板娘,并让原告询问老板娘有关受伤后医疗费如何处理等。另,被告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企业形象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包装装潢等,而原告所从事的工作正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答辩称其法定代表人打电话给原告进行招聘等事宜是替朋友吴**进行招聘的说辞过于牵强,不应得到认可。1、原告在受伤之初便一直与吴**一直保持联系,在涉及到如何解决原告的医疗费问题时,吴**在发给原告的聊天内容中有“你发个信我跟老板娘讲一下,自费老火很,交代你讲自己活……”“等下我想办法,再给老板娘说”“你和老板娘讲下看她怎么说”,并在聊天中发给原告截图,告知“老板娘”就是郭*等,这些内容不管是从语气还是表达方式上看都是作为下属的吴**对上级郭*的称呼,以及两个员工向老板、上级寻求医疗费解决办法的内容。在庭审过程中吴**作为证人出庭,否认了之前与原告沟通时的意思表示,直接说明这些内容都是因为自己刚创办公司,没有经验,进而向朋友寻求帮助的表示。在公司运营上向有经验的朋友询问可以理解,但若是因为员工受伤后还要向朋友询问解决的办法,此外还让受伤的员工去询问自己的朋友郭*有关医疗费的解决问题,这有违生活常理。另外,吴**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存在利害关系,不排除吴**是为了帮助被告逃避责任的嫌疑,再结合吴**前后矛盾的言辞之后,吴**的证人证言不应采信。2、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原告工作期间接受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郭*的管理以及接受郭*的工作任务安排,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外,原告作为普通的劳动者,被告与吴**具体是何关系不该让原告取证、证明,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吴**是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或者职工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负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做出错误的判决。为维护法律的公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查实,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律规定,认

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为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实质性管理并

接受其报酬,即劳动关系应同时兼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劳动力为对价的财产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结合本案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虽然招聘信息是答辩人在58同域 APP发布,但是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郭*与被答辩人取得联系后立即将案外人吴**的电话号码以及微信定位地址发给被答辩人让其自行联系。被答辩人在庭审中也认可入职的具体事项是跟吴**面谈,亦是吴**通知其到*加油站对面*酒店下面的民房内上班,被答辩人的所有工作均由吴**安排。并且从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吴**的证人证言上来看,吴**既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也不是答辩人的合伙人。吴**称呼郭*为“老板娘”也只是在他人面前的一种很正常的称谓。郭*也仅以个人名义、出于朋友关系,帮助吴**发布招聘信息,在被答辩人接受吴**安排的工作受伤后,郭*也从未看望过被答辩人或支付过医疗费由上述可知,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直接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从举证责任上来讲,答辩人承担的是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更何况答辩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考勤表》、《微信截图》、《钉钉裁图》、《参保员工信息》、《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截图》、《工资条》、《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2 年1-6 月员工花名册》作为证据,答辩人已经就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完成了举证义务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被答辩人在无法进一步举证双方存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就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二审围绕上诉人杨**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能否成立。

本案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58同城 APP 发布招聘信息,杨**向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递简历后,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与其取得了联系,经简单的沟通了解后,便将案外人吴**的电话号码以及微信定位推送杨**让其自行联系。随即,吴**对杨**进行了面试,并通知其到*市*加油站对面*酒店下面的民房内上班,在上班的 5 天期间,杨**接受吴**的指派和管理。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是因吴**正在筹备建立自己的公司,吴**尚无在58同城发布招聘信息的资质,故代其发布招聘信息,且吴**在2022年4月21日即成立了黔东南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足以认定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发布的招聘信息是为吴**招募人员发布,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杨**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双方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故,对杨**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黔*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即确认杨**与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2022年3月19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天阳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阿里巴巴旗下哈啰出行从事相关工作3年,在公司法领域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62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