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李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正规休闲会所,李某以资金入股方式成为股东,占股20%,但未参与会所的日常经营管理,会所的实际运营由其他股东负责。经营期间,实际经营人私下组织卖淫活动,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后公安机关查处该会所,以李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刑事立案侦查。
审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李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
陶轶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李某的主观认知状态和实际参与程度展开辩护。一是梳理会所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文件,证明会所设立之初的经营范围为合法休闲服务,不存在卖淫项目。二是调取李某与其它股东的沟通记录,证实李某对会所日常经营情况了解有限,对实际经营人私下从事违法活动不知情。三是收集李某未参与会所日常管理的证据,包括考勤记录、财务审批流程等,证明李某仅为财务投资者,不参与经营管理。四是援引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指出李某在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任何组织卖淫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和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撤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