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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

作者:沈小东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9次举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并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违章行为的作用力大小进行比较,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分为无法认定、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六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法院能否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重新判定相关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法院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

根据上面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一种证据,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须应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而不是不加审查而一概加以采纳。此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得到充分肯定。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材料认为不妥的,可以不予采信。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理由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有异议的,如果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

本案中,法院最终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王某构成了直接侵权,对王某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因驾驶小轿车与摩托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时,车速较快且车距较近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属于危险驾车行为,与黄某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王某受伤的同一损害后果,对王某的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乘坐摩托车,且自己完全有能力意识到行驶过程中跳车的损害后果而为之,其自身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未盲目采信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各方面的证据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了公正的认定,对民事责任比例进行了合理的划分,是值得称赞的。本案也提示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保险纠纷案件时,如遇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问题时,应积极搜集相关有力证据提供给法院,以便案件能得到公正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案件分析,可以更加清楚的理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一种具有很高证明效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除非能提供相关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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