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孝楠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8日 2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0年7月1日至2022午3月1日期间,卖方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承接的庄园项目分别提供五金、砂子、砌块等材料。甲方与乙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甲提供了由乙方工作人员签字的挂账单,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点评:甲方与乙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无法确定供货数量、货款金额、付款时间,导致双对付款金额及付款时间产生争议。 建议:1、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供货数量、货款、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2、在收货单或挂账单上应由买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