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意味着在这段时间内,被监视居住的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并在期限结束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些情形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情况;
4.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供保证人或不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3.在传讯时应及时到案;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4.必须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监视居住的人遵守法律程序,不妨碍案件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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