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得具体分析: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实施了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若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则无权代理成为了有权代理;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被授予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与之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的种类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代理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父母代理未成年的子女参加经济活动,就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公民。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二是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代理人如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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