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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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一合同纠纷:欠电费100多万不还可还行?

发布者:马启明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101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8日,B公司(下简称“B公司”)就拖欠电费之事向A公司(下简称“A公司”)申请缓交,与A公司签订《电费缓交协议书》,B公司承诺2020年6月28日之前将2020年4月份所欠电费660727.98元付清。协议签订后,为支持B公司生产,A公司继续为B公司供电。截止2020年7月20日,B公司累计拖欠电费金额达1064798.15元。2020年9月17日,A公司委托律师致函B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欠缴电费1064798.15元,明确声明不支付电费将中止供电。B公司到律师函后仍不予理睬。随后,A公司中止供电,并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拖欠的电费。

 

二、裁判结果

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电费1064798.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该判决已生效。


 

三、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1、供用电合同属于《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事关民生问题,用电人拖欠电费,供电人如何避免损失扩大?是否有权中止供电?

2、供电人中止供电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会引发用电人的索赔?

(二)法律分析

焦点一:供电人如何避免损失的扩大,是否有权中止供电?

因案件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对于供用电合同,《合同法》将其作为有名合同专门开辟一章进行规定,该章对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力是商品,供电人按照约定向用电人供电后,用电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电费的义务,获取电费是供电人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对此,《合同法》第182条明确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用电人B公司2020年5月8日前已拖欠A公司高额电费,已然构成违约。在其缓交电费的申请得到同意后,再次出现拖欠电费不交的情况,明显构成了根本性违约,导致供电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供电人必须采取措施止损,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停止供电成为首要选择。

焦点二:供电人中止供电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会引发用电人的索赔?

虽然用电人B公司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供电人有权中止供电,但用电人B公司是生产性企业,不同于居民用电,不予通知突然中止供电可能会导致机器设备停止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提前通知是供电人在履行供用电合同中负有的谨慎、善意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82条的规定,在用电人拖欠电费后,尽管其违约行为明显,但供电人仍然负有催告义务,并给予用电人一个合理的期限来交付电费。在供电人履行催告义务之后用电人仍不交付的,供电人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同样规定:“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在用电人B公司拖欠高额电费不交的情况下,供电人A公司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给B公司,要求其限期交付电费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否则届时将中止供电。A公司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的方式履行催告,完成了法定的催告义务,中止供电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因自身的违约行为致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即使其提出索赔,供电人A公司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主要做法

1、在用电人拖欠电费时,供电人应履行书面的催告义务,要求用电人限期支付电费、告知中止供电的时间,做到既能及时止损、中止供电,也保证自身的行为合法合规,不被人诟病。

2、发生纠纷前应做好痕迹管理,收集好拖欠电费、履行通知的书面证据,提前做好诉讼的准备。



五、案件启示

供电公司的员工平时在工作中要有收集和完善证据的习惯,做好痕迹管理,在行使法律赋予的中止供电的手段时,注意完善法定的前置程序,做到有理有节,避免被用电人抓住漏洞反遭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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