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明剑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7日 8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海南G公司系广州Y公司海外游戏发行团队于2019年成立,专门负责海外游戏发行。
2018年,彼时的团队负责人找到厦门Y公司寻求合作,共同研发一款手机游戏并在海外发行。后经Y公司老板安排,香港G公司(海南G公司在香港子公司)与厦门C公司(Y公司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研发合作游戏。
2019年5月,合作游戏完成开发并发行,取得巨大成功。
2020年4月,应Y公司老板要求,香港G公司终止与C公司合作,并转向与厦门Z公司继续合作游戏的相关项目。
2022年5月,Y公司母公司浙江D公司发现海南G公司、C公司手中的合作游戏与厦门H公司(Y公司的子公司)注册软件著作权的一款手机游戏高度相似,遂对两家公司提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索赔损失1300余万元,后提高索赔金额为4200万元。
案件结果:
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出庭应诉,最终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告终,本案终结。
律师分析:
本案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首先应当确保原告对被侵权产品/作品等享有法定权属,其次才要考虑涉嫌侵权产品/作品的合法来源问题。而如何认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软件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并非以软著登记证书作为依据,而是结合开发日志、软件署名、代码特征等涉及软件本身的标记来确认实际的著作权人。
具体到本案,厦门H公司持有的被侵权游戏软件,其仅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无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材料。其次,本案中的合作游戏实际是厦门C公司与海南G公司共同研发,本律师在应诉过程中提交了相应的研发证据以证明:1、香港G公司是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具有合法来源;2、海南G公司持有香港G公司授权、对合作游戏享有法定权属。故原告厦门Y公司与厦门H公司对于涉案的计算机软件尚不具备法定权属,两家公司主体不适格,不能作为本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