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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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周鑫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6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喻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

审理经过:

上诉人喻X因与被上诉人唐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 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 0114 民初 10399 号民事判 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喻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唐X拆除 其在成都市新都区绕城大道南一段佳乐国际城二期 24 栋 1 单元 201 号露台上私自搭建的阳光房;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唐X承担。 事实和理由:喻X唐X均系某小区,为上下楼邻里关系(喻X 3 楼、唐X 2 楼)。2 楼有露台,露台之上至 3 楼顶部为 净空,中间无楼板分割。唐X 2015 年私自以露台地面为基础 违规搭建阳光房,该行为未经物业及相邻邻居同意。唐X的阳 光房房顶往上延伸至 3 楼地面高度,房顶边沿与 3 楼地面外的同 高度位置外墙连成一体。阳光房建成后,他人多次通过该阳光房 房顶到达喻X家中盗窃,且阳光房房顶堆积的大量尘土对喻X 住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喻X不服一审判决的主要理由如下:1. 原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 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 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标准 ”及“不 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为并列项,并非前提及 相互关联的关系,一审法院将前后条文作为前提和必要条件进行 推理,进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喻X错误。2.唐X的阳光房系违 章搭建,唐X不因建造行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即使唐X 有对露台的专有权亦不代表其拥有对私自搭建建筑物的内部空间 享有专有权。根据《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唐X违法搭建构筑物的 材料未经审核,玻璃房顶本身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无论喻X 唐X均难以对房顶进行唐X承诺的清理,该阳光房的存在 仍然对喻X居住环境产生严重影响。3.原判决违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这一项现代司法原则,一审法院认为应由行政机关认定处理是拒绝裁判的表现。

一审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喻X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相邻关系请求权,故 本案争议焦点为:1.唐X搭建一个阳光房多次发生他人通过阳光房房顶达到喻X家中进行盗窃行为是否形成安全隐患;2.该阳光房的房顶堆积大量灰尘对喻X的居住环境是否产生严重影响。

现分述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之规定,判断建造行 为是否妨碍相邻关系相对人给小偷提供盗窃方便,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喻X未举证证明唐X所建 2 楼玻 璃房导致 3 楼住户喻X被盗窃的事实,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其基 于相邻关系请求权要求唐X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唐X自行建造的玻璃阳 光房的房顶有灰尘堆积应对唐X的采光有影响,喻X未举证证 明的 2 楼房顶的灰尘对喻X居住在 3 楼的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 且庭审中,唐X同意对房顶堆积灰尘进行清理,故喻X该项事实主张亦不能成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唐X以其 2 楼露台为依托, 在未经相关建设许可的情况下, 向上利用公共空间(而非自己不 动产专有部分)建设阳光房的行为是否违法建筑,是否损害了公 共利益,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处理,喻X可向行政机关反映问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喻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50 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由喻X承担。

二审认为:

二审中,喻X向本院提交《临时管理规约》(涉案外人房屋, 亦由案外人签字)、《佳乐国际城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唐 前友与案涉小区物业公司签订)、《装修装饰违约整改通知》(唐 前友签订)、《佳乐国际城装饰装修申报表》(唐X申请), 拟证明:唐X私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是管理规约及装修管理服 务协议明确禁止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仅损害了小区公共利益,也 喻X住家安全、居住环境造成了影响和损害。唐X发表质证 意见称,对以上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为复印件 且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有盖章和经办人 签名;《临时管理规约》并非唐X签订,且该规约系格式合同, 在提供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说明义务的情况下,该条款不能作为 合同条款,《临时管理规约》无权限制唐X对专有面积的使用, 属于违法条款;唐X对于专有部分加装玻璃顶不属于人民法院 主管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前述证据虽未加盖物业公司公章, “张XX ”作为物业公司项目经理签字并留有电话号码,本院 能够核实复印件来源于物业公司存档;唐X虽表示不记得本人 是否签署过前述材料,但认可从笔迹来看属本人所签。综合全案, 除《临时管理规约》系案外人与物业公司签署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外,本院对前述其余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二审另查明,唐X向小区物业公司提交的《佳乐国际城装饰装修申报表》,工程部审图意见处载有“装修注意事项:…… ④如有改动请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备案 ”。唐X(乙方)与小 区物业公司(甲方)、装修公司(丙方)签订《佳乐国际城装饰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六条载有“ 乙方和丙方必须遵守以 下管理规定: ……4 、房屋结构及外观:1)、不得改变房屋的主 体或承重结构,严禁在墙、梁、板、柱上开孔、剔槽埋管或变动 门窗位置。……3)不得改变房屋任何部位的设计用途,不得封闭阳台和露台花园”。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唐X应否拆除其在露台上搭建的阳光房。对此,本院作出如下评析:《佳乐国际城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关于限制业主封闭阳 台条款约定的目的在于加强房屋装修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保持小区文明整洁,该约定并未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符合建筑设计 要求的阳台和露台,并未对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进行不当 限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唐X签署案涉 系列协议时,对露台的构造、功能,以及建设规划均知情,其应 按照《佳乐国际城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行使业主权利。 唐X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在露台上搭建阳光房,有违诚实信用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 益。 ”以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 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唐X作为小区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使用 应当按照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在不影响其他业主合法权 益的前提下行使,擅自在露台上搭建阳光房导致房顶灰尘堆积,对喻X的居住环境产生影响,增加被盗窃的潜在危险,有违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3)川0114民初10399号民事判决;

二、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某小区露台上的阳光房。


周鑫律师,法律硕士(法学)毕业,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1月至今就职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7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伤赔偿、民间借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