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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法院判例:承租人能否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发布者:李飞律师|时间:2022年05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1894人看过


本文今天给大家带来上海法院的两个判例,其中一个是浦东法院,一个是静安法院,看看承租人以疫情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15民初41728号
原告:李某(出租人)
被告:罗某(承租人)
裁判规则:
    2020年春节期间,由于新冠疫情防控的需要,确实影响到餐饮行业的经营,但并不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以不可抗力提出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难以支持,被告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22,484元押金不予退还。违约金的金额和损失,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降低,结合合同的履约情况、过错责任及押金不予退还的情节,并考虑到疫情的影响,本院将违约金酌定为11,227元,空置损失不再另行支持。

案例二:审理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6民初19479号
原告:梅龙镇广场(出租人)
被告:竣钰公司(承租人)
裁判规则:本院认为,梅龙镇广场与竣钰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系争房屋并未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不能使用,竣钰公司仅可能因此次疫情导致履约能力下降,但不足以认定因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竣钰公司无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现竣钰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梅龙镇广场有权解除合同,但不能免除竣钰公司的违约责任。梅龙镇广场于2020年4月发送解约函,明确表示系争合同于2020年4月16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竣钰公司理应结清合同期内物业管理费、租金等相关费用。竣钰公司对于拖欠的电费1,280.2元、空调延时费7,614元无异议,故本院对相关诉请予以支持。对于竣钰公司要求减免租金的请求,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对竣钰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系争房屋的用途等因素,本院酌情减免30,000元,故竣钰公司还应支付2020年3月1日至4月16日的物业管理费、租金139,731.72元。竣钰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等费用的,梅龙镇广场有权依约收取滞纳金。梅龙镇广场按日万分之五主张滞纳金标准,尚属合理。

但鉴于本院认定租金有所减免,故滞纳金金额有所变化,竣钰公司应支付截至2020年4月16日的滞纳金2,352.3元,及以148,625.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滞纳金。因竣钰公司一直未向梅龙镇广场归还房屋,并以自有物品实际占用系争房屋,故梅龙镇广场有权依约主张2020年4月17日至4月24日的使用费52,704元。因合同因竣钰公司违约而解除,故竣钰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保证金冲抵违约金系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尚属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于梅龙镇广场已经通过主张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而违约金中已考虑到相关损失的因素,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公证费8,000元,竣钰公司予以认可,本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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