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江海晚报》消息:王某和赵某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并不和睦,吵吵闹闹度过了5年多。最终,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当夫妻对簿公堂时,妻子已然明白这日子过不下去了,也只好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对于房子、汽车等财产的处理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拉布拉多宠物狗的抚养权归属出现了争议,双方都抢着要宠物狗的抚养权。
王某认为,宠物狗是自己买的,且日常的吃喝拉撒更多时候都是由自己照料,感情深厚。赵某表示,虽然自己平时照料宠物狗的生活起居较少,但经常陪狗遛弯儿,当做孩子来养的,已经难以割舍这份感情,自己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狗狗的陪伴。
这样的案子可难为了法院,狗狗不是孩子,怎么裁判宠物的抚养权呢?没有法律依据啊,如果按照财产处理,可狗狗毕竟又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它承载着人类深重的情感,不能机械地按照财产来处理。那怎么办呢?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但毕竟宠物与其他财产不一样,其是有生命的,难以进行实物分割。
法院判决:男方带走,女方可适时探望
综合考量,宠物是由王某购买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得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其可适时探望。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宠物狗归王某所有,但赵某可适时探望。
给法院的调解点个大大的赞。案子到了法院,法官就应该依法审理,依法裁决,但并不是所有的诉求都能被法院支持,也并非所有的诉求都有标准的法律条文来适用,这就需要法官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和运用调解功力,尽量促成双方调解,使案子得以圆满解决。
以后,凡是涉及到离婚争议宠物抚养权的,都可以参考这个案例。我们查询了一些以往的案例,似乎都是调解解决的。
但是,遇到类似案例,法官费尽口舌也不能促成双方调解,该怎么处理呢?宠物的抚养权如何裁判?抚养费按照什么标准?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鉴于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而离婚时确实会牵涉到宠物抚养的实际问题,这一难题不容忽视和回避,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律人们思考一下:是不是应该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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