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业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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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主任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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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履职不到位致人死亡|医疗损害二审部分改判,纠正一审损失计算错误

发布者:卢业敏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9日 81人看过 举报

2026-09-2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患者陈女士因胃息肉、慢性胃病到 A 县人民医院消化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医嘱下达一级护理、24 小时留陪人。住院次日,患者服用清肠药物后,独自走到病区公共卫生间,12 时护士查房发现病房无人,直至 14 时才发现患者晕倒在卫生间。经检查确诊颅内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医院紧急实施脑部手术。

后续患者病情危重,家属转至 B 市三甲医院继续救治 23 天,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悲痛之下未进行尸检。家属认为医院一级护理未落实每小时巡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延误抢救,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委托本律师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介于轻微~次要原因区间。但一审判决仅计算患者在 A 县人民医院 2 天住院产生的各项损失,将转至 B 市三甲医院 23 天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全部剔除,酌定医院承担 10% 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合计 101344.76 元。我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代理提起上诉。

二、核心争议难点

1.损失计算争议:一审认为,我方不向 B 市三甲医院主张赔偿,就应当剔除 B 市医院全部治疗开支;该部分医疗费、护理费是否应当计入本案总损失,是本案最大难点。

2.责任性质抗辩:我方主张医院除医疗过错外,还应当承担监护、安全保障过失;医方抗辩患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医院无监护义务,卫生间设施无瑕疵,不成立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护理过错已经纳入医疗损害评价。

3.变更诉讼请求时限程序争议:我方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后提交变更责任比例的申请,医方主张超过法定变更诉讼请求期限,不属于案件审理范围。

4.鉴定意见的适用尺度:司法鉴定给出 “轻微~次要原因” 区间,一审直接取区间下限 10%,我方希望调高责任比例;同时本案没有尸检,医方将未尸检作为对我方不利的抗辩理由。

三、办案经过

1.一审阶段:接受家属委托后,全面梳理病历、护理记录,锁定医院一级护理未按规范每小时巡视、未定时监测生命体征的核心过错;代理当事人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陪同家属前往北京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与医方过错点,推动鉴定机构出具对患方有利的过错鉴定意见。

2.研判一审判决书,确定二审上诉方向:经过阅卷分析,判断损失计算错误是本案最容易获得二审法院支持的上诉点;同时针对一审遗漏诉求、责任比例、监护及安全保障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尸检评价等问题一并撰写上诉意见。

3.二审证据补强:将一审庭审结束后网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的平台截图、纸质申请书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用以说明我方曾提出调高责任比例的诉求,同时向法庭阐述法律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法庭辩论终结前” 的时间要求。

4.二审庭审代理:庭审中重点论证:患者转院至 B 市三甲医院,是因为 A 县医院诊疗过错诱发病情恶化而进行接续治疗;我方只是放弃追究 B 市三甲医院的侵权责任,不等于放弃该部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损失。护理巡视疏漏属于医疗损害评价范畴,但全部实际治疗开支应当纳入损失基数。同时针对护理过错、鉴定意见的理解、未尸检法律后果充分发表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我方庭审结束后提交变更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监护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不成立,维持 10% 责任比例、维持 5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一审将 B 市三甲医院的治疗相关损失予以剔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将患者在两家医院全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入总损失,医方按 10% 比例承担赔偿,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3530.34 元。二审纠正了一审损失计算的错误,当事人获赔金额得到提升,案件二审部分改判结案。

 

 

【律师价值】

1.抓住二审改判突破口:医疗纠纷二审想要全部改判调高责任比例难度极高,本案代理人没有一味纠缠提高责任比例,精准识别一审判决中损失计算的硬伤,实现部分改判,实实在在增加当事人赔偿金额,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吃透医疗 + 双重法律规则:既熟悉《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医疗规范,识别医院一级护理履职漏洞;又精准掌握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厘清 “不追究某医院侵权责任≠不计入实际损失” 这一极易被忽视的法律要点。

3.司法鉴定阶段充分输出观点:在鉴定听证环节完整输出医方过错,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认定医方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为整个诉讼打下证据基础,医疗损害案件中司法鉴定的意见几乎决定案件走向。

4.客观评估诉讼风险,理性引导当事人预期:向当事人释明:鉴定意见给出 “轻微~次要原因” 区间,司法实践调高责任比例难度大;同时释明 “监护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院患者案件当中的司法裁判倾向,避免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切实际的期待,理性规划上诉诉求。

国家执业医师、律师, 毕业于广西医科大学临床专业、北京大学法学专业 专注医疗纠纷防范处理。具有临床经验、三级医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大侗寨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1910113056
  • 擅长领域:
广西大侗寨律师事务所
14502201910113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