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玉军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石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监视居住。石某在一次聚会中与韩某发生冲突,导致韩某受到重伤。
2020年12月27日,石某与韩某在济南市某酒店参加聚会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石某用拳击打韩某面部,造成韩某右眼球破裂及鼻骨骨折等伤害。经法医鉴定,韩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石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现出自首的情节。同时,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辩护人邓玉军律师提出,石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邓律师强调,石某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悔罪态度,且赔偿行为显示了其对被害人的补偿意愿,这些都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的成功在于辩护律师有效地利用了法律关于自首和赔偿的相关条款,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被告人改过自新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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