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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作者:张枫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9次举报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相关法律依据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当当事人满足上述条件时,就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还可以依照职权调取确有必要的。在诉讼过程中,证据都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收集到最有力的证据。


张枫律师,现执业于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1993年创办辽宁基石律师事务所,现为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刑事辩护领域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锦州
  • 执业单位: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720071012136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