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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X危险驾驶罪

发布者:高瞻律师团队 时间:2025年09月12日 4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阎X,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2021年8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X,江苏XX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21)20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阎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指控:2021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阎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空港工地项目部驶出上道路行驶,途径G25长深高速、南庄兜收费XX、上塘高XX、中河高架。2021年8月24日2时11分,当其驾车沿中XX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河中XX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阎X呼吸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阎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阎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阎X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阎X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阎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阎X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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