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8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嘉祥县,现住嘉祥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丽秀、陈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嘉祥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志强、高雅,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12月,被告人丁某某与郭某2超(已判刑)先后以世界和谐基金会、香港世谐会员互助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谐互助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慈善帮扶互助为幌子进行虚假宣传,在嘉祥大量发展会员,要求入会每人交纳人民币3990元、4010元、4600元(币种下同)不等的互助金成为会员,并按照入会时间、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入会人员连续发展新会员,骗取钱财。郭某2超、被告人丁某某利用上述模式发展张某1、王某某、闫某、张某3等直接间接会员103人。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发展会员64人。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系初犯;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从犯,且认罪认罚,并退还其下线会员会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没收郭志超传销组织深圳市世谐互助发展有限公司在济宁银行银行账户中的余额十一万六千四百九十六元零一分及所产生的孳息。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个传销案件,传销在我们国家的国民认知中是一件很不好的事情,一旦涉足进传销,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都将会收到重击。传销案件一般受害人较多,社会影响也比较大,尤其是该案件中当事人丁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103人,层级达三级以上。经过陈律师不断的在当事人案件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最终将起诉书的量刑建议从之前的二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调整为一年十个月,处罚两万元。
当事人之前遵纪守法,并未有过犯罪前科,此次误入传销组织当中,被公安抓获后,当事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都是一致的,在陈律师的辩护中也给到了一定的帮助。
【律师意见】
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也能遇到无数不同的传销手段,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被那些有违常理的丰厚收益和奖励所迷惑。尤其是一些表面看起来特别好的,好的不像话的营销活动,一定要慎重对待,仔细分辨。如果已经确认是传销活动,一定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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