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怡景花园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给周某吸食。2.2017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易某某在南京城西干道与汉中门交叉路口附近,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贩卖约21克的甲基苯丙胺给李某吸食。8月19日,公安民警从李某身上查扣其尚未吸食完的甲基苯丙胺7.15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易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周某、李某、杜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的成立。并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要求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中案件在检察院办案期间,曾被指控为3笔贩卖毒品,重量分别是0.3克、21克、1公斤,但当事人与陈律师说,对第2、3笔事件有异议。陈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一次次分析发现,确实如当事人易某某所说,指控方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与后两次案件有明显的关联。通过陈律师与检察院多次的沟通,最后检察院承认第3笔事件(贩卖1公斤毒品)确实与当事人无关,该事件不作起诉。
最后公诉机关仅将两笔事件起诉我方当事人,在法院辩护阶段,当事人与陈律师依旧对第2笔事实持有异议,但经法院查明,易某贩卖0.3克、21克毒品为事实,证据充足。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雨恒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律师观点】
近些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且刑法对毒品犯罪也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是依旧有很多人铤而走险,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介入其中,为我们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一个家庭的事情,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强制采取刑事措施的时候,一定第一时间联系相关的律师,尽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可能挽救当事人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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