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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的欠债会连累个人吗?

作者:孟珊宇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8次举报

一、法人公司的欠债会连累个人吗

公司债务一般是不会牵连到个人的,但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不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出资的,则会牵连到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欠债会执行个人的财产吗

公司欠款一般不会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公司欠债一般不会执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但有以下情形除外:

(一)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如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产生的欠款,但实质为个人欠款的,执行完公司财产后,公司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4、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将可能被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

(一)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不得旅游、度假;

(七)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不得进行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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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珊宇律师,现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诉讼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120211138734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私人律师、民间借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