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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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违法。

作者:李洪科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5次举报


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燃气设备公司业务缩减,导致岑某工作内容不饱和,公司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整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应予以尊重。但工作内容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当具备合理性。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经审查,该燃气设备公司对岑某发出的岗位工作内容调整的通知中,“现金的收付及处理与银行往来有关的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属于出纳的工作,“账务相关原始凭证整理及扫描存档”属于会计的工作,即要求其同时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岑某有权不同意燃气设备公司作出的工作内容调整,其拒绝行为不构成旷工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李洪科 ,山东瀛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公司法等。咨询电话:153...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北京瀛和(聊城)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