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燃气设备公司业务缩减,导致岑某工作内容不饱和,公司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事实对员工的工作内容进行整合,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应予以尊重。但工作内容的调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应当具备合理性。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经审查,该燃气设备公司对岑某发出的岗位工作内容调整的通知中,“现金的收付及处理与银行往来有关的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属于出纳的工作,“账务相关原始凭证整理及扫描存档”属于会计的工作,即要求其同时承担会计和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岑某有权不同意燃气设备公司作出的工作内容调整,其拒绝行为不构成旷工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