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林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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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效力问题

发布者:徐林兵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3109人看过 举报

2024-11-15

律师观点分析

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备于公司即可。但该规定仅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效力的形式要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效力还应考量决定是否是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公司的系B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2017年7月7日及2017年7月17日作出股东决定前,B公司的股东间就B公司的内部管理问题已产生严重分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确定7.7和7.17股东决定系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7.17股东决定中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也与《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规定相悖,一审法院认定7.7和7.17股东决定无效,并无不当。

徐林兵律师,男,法学学士,现为广东格祥(宝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深圳调解员律师团成员。擅长:商事诉讼仲裁;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格祥(宝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320241019403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医疗纠纷、消费权益
广东格祥(宝安)律师事务所
14403202410194034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医疗纠纷、消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