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认罪认罚的案件中,检察官所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能获得法庭的高度采纳,相比之下,辩护律师在检察官量刑建议之外另行提出的意见,则较少被法庭所接受。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检察院阶段的量刑工作。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把量刑问题作为与检察院沟通的重点,一旦发现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只要该建议尚未提交至法院,律师就应积极与检察院展开辩护,力求在检察院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一个更为合理的量刑建议。
然而,遗憾的是,有些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那些已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他们往往缺乏警觉,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仅仅完成笔录便无所作为,只是消极等待,错误地认为自己能够获得缓刑。然而,当他们最终收到检察院提出的实刑且不予缓刑的量刑建议时,才如梦初醒,匆忙之中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后才想到寻求律师的帮助。
但此时,即便律师介入并尝试进行量刑协商,检察院也往往不予同意。因为当事人已经签署了具结书,且这一过程是在律师见证下完成的,标志着检察院阶段的结束。此后,只能在法院阶段再行努力争取。
刑事案件的处理难度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而不断加大,若想在原有量刑基础上争取缓刑,绝非易事。因此,在检察院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属务必提高警惕,切勿错失缓刑或不起诉的宝贵时机,以免日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