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怎样定罪:
1.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需考虑矛盾发生的起因经过)
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幼孕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械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幼孕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6.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
7.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