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无效,装修损失谁来承担?
在“农民房”、“小产权房”、“自建房”等这类房屋租赁纠纷中,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将影响是否可以主张继续履行、恢复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进行双向返还。一般的,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的租赁合同也无效。当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关于装饰装修损失部分由谁承担及承担多少问题随之而来,该问题也是这类纠纷案件中的普遍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确认无效后,关于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可以归纳逻辑如下:
首先是确认该装饰装修物是否是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
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部分,下一步需要确认该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当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