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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区别

作者:严格格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37次举报
2022-08-16

  一、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有什么区别

  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实施程序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房屋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有哪些

  征收和征用在我国是两种不同的财产剥夺制度。我国的《宪法》均规定了这两项制度。但这两项制度的区别也比较明显:征收的对象是不动-产即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动-产则是征用的对象,而非征收的对象。结合本案,对汽车和驳船用于抗洪的征集,就是一种征用行为,如果被征集的汽车和驳船出现损毁,可以依据规定请求征用补偿而不是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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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格律师,法学学士,毕业于“孔子的故乡”——曲阜师范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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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220********0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