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某制造公司就10台精密加工设备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8万元。租赁满1年后,被上诉人以“设备精度不达标”为由拒付后续租金,并单方停用设备,上诉人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设备精度检测报告”为由判决驳回其支付租金的诉求,上诉人遂委托本人严格格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二、二审代理思路
证据重构:调取租赁前双方共同签署的设备验收单,证实设备交付时精度符合合同约定;补充提交租赁期间被上诉人使用设备生产的产品合格证明,反向佐证设备能满足生产需求,破除“精度不达标”的抗辩。
法律适用:援引《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指出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却单方拒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同时强调一审以“未提供检测报告”为由驳回诉求,混淆了“举证责任分配”,上诉人无需自证设备无问题,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设备存在质量瑕疵。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被上诉人拒付租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租金64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本案通过精准梳理证据链、明确法律适用要点,成功维护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无理由拒付租金”的案件处理提供了参考。
严格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