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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驳回上诉人诉求

发布者:孙振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08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中XX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

法定代表人: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根据被上诉人履约的实际情况,支付物业费2767元;

  2. 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占用消防通道作为停车位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小区消防通道,向上诉人支付5580元赔偿金;

  3. 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小区被占用及损毁的公共绿地,向上诉人支付1674元赔偿金;

  4. 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自2022年5月开始每月向上诉人支付违约赔偿金78元,截止至被上诉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小区消防通道及被占用损毁的公共绿地;

  5. 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计算物业服务费(5817元)错误;

6.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以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证据;7.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履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上诉人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不当;认定《合同》及“业主委员会决议”等证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物业费数额5817元错误。

天津市XX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天津市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拖欠物业服务费5817元;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天津市河西区五一家园业主大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五一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物业费每平方米0.6元。后双方续签合同,服务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物业费每平方米0.8元。2016年12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五一家园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从2017年1月份起物业费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6元调至0.8元。原告按合同入驻该小区并提供服务至今,被告是该小区业主。被告五一家园4号楼2门502的房屋建筑面积98.26平方米。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物业费。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给被告邮寄催费通知,催要物业费。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一审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申请诉前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天津市河西区五一家园业主大会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已实际受益,依据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关于原告服务质量问题,结合该小区实际情况,对于被告未交纳的物业服务费酌情减免5%。被告应给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物业费530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刘XX给付原告天津市XX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530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XX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刘XX负担23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给付被上诉人物业费,及上诉人应给付物业费的具体数额。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天津市河西区五一家园业主大会签订的《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上诉人已经为涉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应物业费。一审法院综合涉诉小区物业费收费标准、涉诉小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实际情况,酌定上诉人按照95%的标准向被上诉人缴纳物业费530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请求超出原审诉请的范围,本院不予置评。

综上,刘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人是在天津执业的青年律师,擅长合同审查、经济犯罪、劳动纠纷、债务债权、公司法务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我的执业理念是为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红桥区
  • 执业单位:天津沐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0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经济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