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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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怎样测试酒精含量

发布者:刘海龙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行政复议 |774人看过


1、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1)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

(3)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4)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

二、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5)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具有: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的等情形,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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