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2022年9月2日,原告刘某与被告寿某签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约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收购杭州××幼儿园,原告将以现金和资源投入幼儿园与目标公司共谋发展。被告将持有目标公司10%的股权中的8.5%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原告,使原告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本协议中收益部分包括××幼儿园收益、研学收益及行业业务输出收益。被告具有配合原告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目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受让方即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转让方和受让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协议无法实现,视为触犯违约终止条款,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违约方按已支付协议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有关索赔的支出及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指定账号转账50万元。12月7日,原告问被告目标公司是否收购海鸿幼儿园,被告知现目标公司无力收购。现目标公司无力收购××幼儿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办案:
本案中,双方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原告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50万,通过沟通被告同意股权转让,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股权转让的初衷是希望收购杭州××幼儿园,现该收购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我们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角度出发,证明被告已经构成违约,且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回股权转让款。
法院判决:
原告刘某与被告寿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公司10%股权中的8.5%以500000元的价 格转让给原告,使原告成为××公司股东,现原告已按合同 约定向合同约定的账户转账500000元,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被告未按约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构成违约,导致原告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吕巧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