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共有权人行使共有权的法律规制
一、许可的分类
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依约定不得自行实施;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但让与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
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让与人在约定许可实施的范围内可以许可数人实施,且可以自行实施。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二、共有人对外发放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实施许可
独占实施许可将直接排除其他共有人的自行实施权以及对外发放普通许可的权利;
排他实施许可则直接排除其他共有人对外发放普通许可的权利,同时亦可能对是否已经排除其他共有人的自行实施权产生争议;
普通实施许可尽管并不影响共有权人的自行实施以及对外发放普通许可,但亦有可能潜在地影响共有权人以专有权投资或与他人合作等实现更大收益的商业机会。
由此可见,当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有权时,则无论采取何种性质的许可,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都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重要影响。因此,我们也可以从其它法律规定看出,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共有人不论其共有份额是否明确,都不得对外发放独占实施许可和排他实施许可,这是法律调整共有专有权法律关系的基本通则。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专利法》第十四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三、共有人对外发放普通实施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第一条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或者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主张其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共有人单独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该实施收益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他共有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者实施条件的除外。共有人之一许可他人实施该品种权,其他共有人主张收取的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例对于促使共有人协商行使共有权具有法律指引作用,可作为解决共有人对外发放普通实施许可未能协商一致所致纠纷时的法律参照。
四、关于优先受让权的相关规定
共有权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或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五、总结
通过梳理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植物新品种共有权人行使共有权特征:
第一,每一个共有人在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权利进行转让,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或者排他许可合同。
第二,共有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条件的,可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使用专有权,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共有人发放一个普通许可视为共有人自己实施。
第三,共有人一方转让其共有权的,其他各共有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