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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权和品种权权利的不同

发布者: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458人看过

独占许可权和品种权权利的不同


品种权:包含生产、经营、销售、维权的各种操作、许可给他人实施。

独占许可权:生产、经营、销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八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专利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可以看出只有专利权人或者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才有权利去授权他人实施品种权或者专利权。

植物新品种若干规定 一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植物新品种权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品种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品种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品种权人不起诉时,自行提起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品种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品种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而植物新品种的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品种权人给自己的授权而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包括以下方式:(一)独占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许可人依约定不得实施该专利;(二)排他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将该专利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但许可人依约定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三)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人在约定许可实施专利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且可以自行实施该专利。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为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方式,参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被许可人仅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获得实施许可的,无论其是否被冠以独占实施许可之名,但是在该区域内由于品种权行使的主体不具有唯一性,但是在该区域内只有自己的在实施许可,侵权人在规定区域内实施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的承受方有独占实施许可人、和品种权人,所以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获得实施许可的,经过品种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侵权方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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