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及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津贴、补贴;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劳动收入和资本收益。具体形式除设立公司、企业、办厂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等多种方式;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如果作者的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能出版或被采用,其即仅属于一方的精神财富,尚不具备物质财富的内容,故不能请求分割。但如作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然出版或被采用,由此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该收益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七)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