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每个企业都有其立身之本,其中涉及企业机密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关系着企业存亡的命脉。企业间因商业秘密产生的纠纷近年间日益增多,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诉讼维权有着相当的难度。因此,不论从企业的安全长远发展角度,亦或是从实际利益层面出发,商业秘密的事前的防范和管理,可能比发生侵权后进行诉讼维权更为重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由专业法律人员量身定制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从而从事前来防范风险,以避免企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而一旦遭遇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及时止损和维权。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Business Secret),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含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技术信息包括: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方案、技术指标、研究开发记录、实验数据、操作手册、分析方法、模型模具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财务、计划、样本、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定价政策、劳动报酬、营销计划、流通渠道、采购资料、进货渠道、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又不能无限制、笼统的规定了之,必须结合公司本身对各种信息的保密范围划定以及所采取的措施等综合认定。若制度设计不当,导致商业秘密的范围过宽或过窄,均难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
二、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一般而言,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指向的是信息,是附于载体上的需要加以保护的信息,该内容范围应当加以甄别后分层级保护。
商业价值,只要是对企业有价值的信息,甚至研发失败的技术信息等,均可以考虑加以保护。
在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中,保密性(即“相应保密措施”)是最应得到权利人重视的。保密措施对于不同的商业秘密客体,所需的保密措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实践中,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秘密信息的需要,恰当地制定适当的、合理的、为司法实践所认可的相应保密措施。例如以下案例,充分说明了仅仅通过笼统的原则性的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往往达不到保护的目的。
其一、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602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认为:“基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中的保密义务,并不能完全体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主张商业秘密所保护的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意愿和积极态度,不能构成作为积极行为的保密措施,显然亦不能免除权利人诉讼中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证明责任。”
其二、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161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认为:“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不足以构成对特定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进行保密的合理措施。还需要对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其他保密措施提供证据。”
可见在涉及到员工“泄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原告举证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仅递交员工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是有欠缺的。最好应当在劳动合同签署过程针对具体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还需要采取高于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例如明确保密内容,明确保密范围等等。
三、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分为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的维权措施,事前保护分又为两类:
第一类是对内的防范措施:
对员工包含了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保密制度、员工手册、专门培训、权限获取、离职交接等;
对企业则需企业内部的制度制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机构或者区域的设置、隔离措施、审批流程、技术加密、接触记录、硬件设备、内外网监控及相应的监督执行奖惩等。
第二类是对外的防范措施:
在外来企业或个人与公司进行参观、磋商、谈判、合作等过程中,往往不经意间被获取了商业秘密,如果没有防范意识和保密措施,其损失将难以得到赔偿。具体而言,可以设置会客区、将分级的商业秘密按必要程度提供、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对方及第三方对商业秘密的使用等。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作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产之一,将越来越得到企业的重视。商业秘密这一知识产权,对其进行充分的管理和保护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