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晓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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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处置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桂晓宽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2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524次举报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脚步越走越快,同时伴随着高楼大厦建立起来的还有大量的违法建筑,它们是城市的毒瘤,阻碍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因此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也越来越多,引起各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由于相关违法建筑的立法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的情况仍然存在,导致违法建筑屡禁不绝,这是一直困扰城市管理者和学者的难题;如果一味的拆除违法建筑会浪费大量的资源,如果一味的不拆则会导致更多的违法建筑涌现,因此找到一个分类处置违法建筑的道路十分必要。

从法律实践当中可以发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违法建筑已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公共利益依然受到挑战,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研究相当重要,对于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评析显得尤为重要,探讨其法律治理途径显得尤为紧迫。治理好违法建筑对于促进城市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着重研究违法建筑的法律方面问题,研究和分析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一些法律条文、规章制度,从而在法律方面分析和解决违法建筑这个难题。研究和分析有关违法建筑在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可以找出我国有关管理和治理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的不足和难处,从而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来治理和整治违法建筑。通过对违法建筑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可以对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现行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可以从源头上找到解决问题方式和方法,有利于违法建筑相关的监督和治理,遏制违法建筑的发展,可以使城市建设的脚步更趋稳健,城市的环境和规划更加美好和科学,从而保护人民大众的利益。

1.2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本文主要以实证研究、文献分析、理论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违法建筑这个难题进行分析和思考。本文首先对违法建筑的基本概念作一个叙述,从而对违法建筑有一定的基本理解,然后对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及现状加以分析,从而为后面违法建筑处置对策的研究做出铺垫,之后对违法建筑处置的困境进行分析,从立法、执法、法律意识三个方面找出违法建筑处置困难的原因,其次再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思路进行阐述,从而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有个理论上思路,最后研究违法建筑处置的对策,从三个方面找寻治理违法建筑的方法。

1.3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对违法建筑的研究十分的重视,有许多相关违法建筑的专家著作和硕博士论文发表,从不同方向研究违法建筑这个城市发展过程中的难题。

著名律师王才亮的著作《违法建筑的界定与处理》中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加以概括,分析归纳出违法建筑存在的不同类型以及处理原则,他认为对于执法不能盲目,不能将拆违法建筑与拆迁相提并论,导致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王才亮在其《违法建筑处理实务》一书中,具体写了违法建筑处置的一般规定和程序,并对一些案例加以分析,对违法建筑的处置提供了理论指导。

国内一些硕博士论文也对违法建筑做了深入的研究,如张开泽在《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中指出,由于我国对于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不够完善,导致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对于违法建筑的治理就不是特别理想,他认为违法建筑要从程序法、实体法等各种方面来界定,从而更好地治理违法建筑。

陈素芳在其论文《宁波市鄞州新城区违章建筑协同治理研究》一文中,以宁波市鄞州新城区为例,详细介绍了当地的治理现状及经验,提出协同治理的治理理念,她认为治理好违法建筑要实现政府协同管理,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调节等多方面实现对违法建筑的治理。

张国烈在其《违法违章建筑的成因、危害及治理》一文中以深圳市宝安区为例,介绍了其违法建筑的治理现状,他认为违法建筑的产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张国烈认为这种现象是城镇化建设的产物,监管不力、利益驱使等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的产生。同时张国烈认为,违法建筑导致了土地的严重浪费,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城市的建设布局,同时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国内对违法建筑治理的呼声不断,学术著作和论文一直不断的发表,学者们针对违法建筑这个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和理论,对于违法建筑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渐深入,为我国违法建筑的治理提供理论基础。


2章  违法建筑基本理论概述

2.1  违法建筑的定义

对违法建筑进行准确的定义,是治理违法建筑的前提,只有准确理解违法建筑的含义,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准确的定位和区分,才能对症下药。因此对违法建筑进行准确、具体的定义十分重要

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违法建筑有个相对准确的定义,学术界与实务界也存有不同的观点。通过查阅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资料,找出了以下几种关于违法建筑的观点:

1、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而搭建的建筑

2、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3、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建造或违反城市规划而建造或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而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这三点从广义上定义了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有一个大致的理解。违法建筑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如果仅凭这三点来定义违法建筑的话,对违法建筑的定义太过宽泛,不利于违法建筑的监控和治理,因而要综合我国的各相关法律对违法建筑有一个综合、全面、详细的定义,从而有利于我国相关部门对违法建筑的监控和治理。参照我国的相关法律定义违法建筑,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之所以被定义违法是由于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包括:《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这三个证书是建筑物开工之前需要进行审批的,因此没有这三个证书,即使建成的建筑物符合相应安全标准,由于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和开工许可,也只能当做违法建筑。同时如果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工程却没有按照许可和规划进行,也被认作违法建筑

定义违法建筑要具体和准确,同时具有高度的概括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定义违法建筑就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没有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或者经过许可但是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建筑。

2.2  违法建筑的表现形式

1、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建筑。

有些建筑物存在了许多年,其所有者世世代代居住在这里,有些违法建筑有可能还被当作古建筑物供游客参观,但是由于建造之初就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此类建筑物被定义为违法建筑

在一些城中村地区,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同时由于自搭自建的成本低廉,导致许多村民只注重自身利益而搭建一些建筑,如在原有住房的基础上搭建二层楼,或者直接搭建各式各类建筑,这类建筑通常不会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因此此类建筑也被定义为违法建筑,虽然这种情况在农村十分常见,但是此种建筑并不合法。

城市中的一些建筑,在建造之前就没有获得相应的部门审批和许可,属于偷建、乱建的建筑,这些建筑所有者完全出于自身利益的着想,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这些违法建筑的所有者往往是一些小商小贩,建筑的成本低廉而用途却很多,可以用作门市、旅馆等营业场所,租金可观有很大的商业用途,这些小商小贩用很短的时间、极少的成本,却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被许多人效仿,这类建筑也是违法建筑。

2、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

一些工程的建设需要大量的临时建筑来支持,这些临时建筑被当作工人的居住场所、建筑材料的储存仓库以及其他的一些用处,这些临时建筑会使工程的进行更加便利和快捷,同时这些临时建筑占用了许多公共空间;如果临时建筑未经批准进行建设,其安全性和合理性往往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因此被定义为违法建筑

临时建筑的初衷是为了使工程进行更加顺利,使工人的生活更加便捷;但是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不仅置工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而且会浪费大量公共空间,完全与之前的初衷背离,与建筑施工“安全第一”的理念完全不符。

还有一些临时建筑是为了公共便捷而搭建的,它们存在于公园、广场或者一些公共服务场所,其初衷是为了便民,但是由于没有审批这个过程,其产生的标准就没有任何依据,其质量和耐久度也不能有任何保证,可能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影响。此种完全出于便民的公益设施也被定义为违法建筑

3、未按规划的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擅自更改位置或扩大建筑物面积的建筑

经过审批程序被批准动工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原规划的位置,更改后未经审批就开始动工,此类建筑虽然经过审批,但是没有按照批准的位置进行施工,此类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此类违法建筑往往在设计初期就没有准备完善,开发商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发现由于设计缺陷导致施工难度增加,相应的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此时开发商会改变最初的设计,而不是按照最初的审批内容进行建设,此种情况是不合法的。

许多开发商在审批时会有一个具体的建筑面积,而在施工过程中会采取增大建筑面积方法从中获利,这些增大了的建筑面积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因此此类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此类建筑也属于违法建筑

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建筑

一些建筑在设计时的用途就已经被定义了,经过审核批准后,建筑施工的过程也完全按照计划进行,但是在施工完毕投入使用之后,由于使用的情况不太理想,建筑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建筑改为其他用途,以实现减少自身利益的损失。这种不严格按照批准执行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建筑的功用是在审批中所定性的内容,不容建筑所有者随意更改,因此建筑所有者把建筑更改用途之后,本来合法的建筑就变为了违法建筑。

为了便民,有关部门会设置一些公共设施,比如医院、学校、图书馆、社区医院等,如果这些建筑物的用途被改变,居民的日常生活就会多少受到影响;其次,禁止审批过后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用途,也是为了保障建筑物质量、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例如:居民的居住用房改造成了歌厅或者餐厅,就会噪音不断,十分扰民,同时影响周围的环境,影响其他居民的日常生活。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结构、造型的建筑

通过查阅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者在进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果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者在装修过程中,为了使用方便或者更加符合自己的实际使用习惯,会对房屋进行改造,许多房屋所有者通过装修把一套房屋建筑改造成两套或者拆除房屋结构的墙体结构使两套住房变为一套,还有的把单层结构改成双层结构,这些擅自改变结构、造型的行为是违法的,这些经过改造过后的房屋也属于违法建筑。

由于改变结构和造型的方法比较简便、成本较低,因此有很多人为了达到自己对装修房屋的期望,会千方百计通过装修使房屋更加多样化,从而满足他们的生活习惯,这种情况在执法过程当中是很难发现和查处的,这种改造过后的房屋质量和安全难以得到保证,会影响到周围住户的安全和生活,对于这种装修改造的行为不能忽视。

2.3  违法建筑的危害

    违法建筑本身有许多的危害,它们就像是城市发展中的“毒瘤”,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以下列举了违法建筑的几点危害:

第一,浪费城市的土地资源。城市的土地是寸土寸金的,违法建筑严重侵占了城市的发展空间和建设土地,是城市发展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由于违法建筑没有任何规划,导致其乱占地,甚至是绿化用地或者用于建学校、医院的公益性用地,从而极大地浪费了土地资源;同时由于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各城市的发展迅猛,到处都建立起来了高楼大厦,土地资源由于开发利用越发稀缺,如果违法建筑仍然占有一定空间的话,会让城市的空间微乎其微,城市的建设趋近于饱和,不利于城市的健康发展,从而使城市化的脚步放缓

第二,影响城市的形象。违法建筑的发展速度迅猛,就像病毒一样在城市中大肆传播,但是违法建筑的管理水平很低下,环境处于脏、乱、差的状态,从而导致城市建设处于混乱的状态,使得城市的建设不能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城市的建设会因为违法建筑的滋生进展缓慢甚至停滞,同时违法建筑十分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违法建筑聚集的地区会混杂着大量的流动人口,使得周边的环境恶劣,给城市的观光者和外国友人一种很差的印象,影响城市的经济发展。

第三,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违建者建造违法建筑的最初目的不完全为了居住,他们通过极低的成本和时间来建造大面积的房屋,通过房屋租赁或者自己经营的方式,来通过这些违法建筑获得经济利益,由于大多数违法建筑的建筑成本极低,所以他们能从中获得大量的利润,很快能收回成本,这让每天交着大量租金的合法经营者感受到十分的不公平。如果不严格整治这些存在于街头巷尾的违法建筑,就会让违法建筑的滋生速度更加快,为稳定的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与不公平的氛围 

第四,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违建者完全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于不顾,完全为了自身的利益建造违法建筑,这些违法建筑以低价租赁的形式出现在市场中,对于其他的合法建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因为其价廉导致许多人宁愿去租没有质量安全保障的违法建筑,也不愿去租安全稳定经过合法审批的合法建筑,这导致许多遵纪守法的市场竞争者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扰乱稳定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阻碍城市化进程。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违法建筑就像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拆除违法建筑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从而使城市建设的成本大大增加,影响城市化的进程,使城市的建设脚步变得缓慢,随着城市化脚步的不断加快,违法建筑的存在就会影响到成千上万的城市居民。违法建设的泛滥,使城市化进程受到影响,直接关乎居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第六,助长违建者的嚣张气焰。违法建筑的蔓延,若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会使违建者形成贪图利益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的心态,使得更多人利欲熏心,违法乱纪,顶风作案,聚众闹事,暴力阻碍执法,从而让违法建筑越来越多,违建者更加逍遥法外

    现在互联网的速度越来越快,媒体传播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如果违法建筑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些不利信息会迅速传播于网络,同时关于违法建筑的纠纷也会在网络上越来越频繁的出现,这会使得违建者的气焰更加嚣张,违法建筑会更多的滋生。 

第七,给地区安全添加了不稳定因素。由于违法建筑租赁费低廉且没有任何登记,于是这里成为了许多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口的居留场所。违法建设的蔓延,增加了地区安全治理的难度,使得地区处于脏、乱、差的环境当中,经过居民的举报和反映,公安部门也很难发现犯罪分子及一些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口的确切位置,使得违建地区的安全管理处于瘫痪。这会给一些当地的居民带来困扰和麻烦。

第八,建筑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违法建筑的成本低廉,因此其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建材大部分是不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通过网络、报刊等各种媒体我们经常看到,例如:136月发生于河北沧州市某区的一起安全事故,行人张某在经过一个理发店的过程中,不慎被大风挂落的墙皮砸成重伤,经过事故鉴定,该理发店是未经批准而建的违法建筑,店主为了抓紧运营,严重缩短了建筑工期,同时为了减少成本使用了劣质的墙体材料,最终酿成了惨祸。这些成本低廉的违法建筑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不仅使许多无辜的人民群众遭受损失,而且违建者自身也可能会受到损失和伤害。


3章  我国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及现状

3.1  我国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

违法建筑的成因有许多,各种方面的因素导致违法建筑屡禁不止,下面从几个方面来阐述一下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

1、深受早期计划经济的影响

早期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由于近年来市场经济发展的迅猛,导致市场需求的大量增长,而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经过严格编制的,因此总是计划赶不上发展,从而导致了违法建筑大量的滋生。改革开放初,人民的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导致人民只能用计划经济的思维去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总是跟不上发展的脚步,以至于编制总是需要不断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建筑物的需求越来越大,导致编制远远不及需求,加上当时城市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不足导致大量的违法建筑产生。                      

2、人民大众只追求短期利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发展缓慢,导致人民的生活水平低下,许多人都在为吃和住发愁,对于他们来讲生存下去就是唯一的宗旨,因此他们会通过各种方法、手段去创造生存条件,他们会用各种材料去搭建他们的住房,导致大量乱搭乱建的棚户、房屋由此产生,此时违法建筑是人们解决生存问题的一个方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市场经济逐渐发展,人民对金钱利益的渴望,以及规划编制的限制,导致许多人绞尽脑汁去搭建房屋,利用这些违法建筑去获取金钱利益,违法建筑因此大量滋生。在农村,有些管理者为了政绩与开发商合作,在集体土地上大搞房地产开发,导致大量违法建筑的产生,而广大人民却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辛辛苦苦攒的血汗钱,全用在了买这些在集体土地开发的房屋,结果最后因为属于违法建筑而拆除,因此而失去了生活了许多年的住房,他们的安置问题也成为了一大难题

3、立法的不完善是违法建筑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没有具体、准确的定义,导致违法建筑的界定不够清晰、明确,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立法不完善导致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违法建筑的数量不降反升,同时立法分散等问题会导致执法部门分工不明确,就会出现多方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也会导致各部门推责出现无人执法的现象。立法是根本,只有完善立法才能使执法有序,使人民严格遵守法律,从根本上杜绝违法建筑。

4、宣传教育不到位

许多人在搭建违法建筑的时候完全不知道违法建筑的严重性,有的甚至不觉得自己搭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他们觉得通过自己的汗水和金钱搭建的房屋没有任何问题;这说明对违法建筑违法性及危害性的宣传还不到位,关于违法建筑的普法还不到位,只有让人民群众了解到违法建筑是违法的,是必须要拆除的,他们就不会去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建一个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才能让人民群众从一开始就没有乱搭乱建的想法,从而在源头上治理违法建筑。

宣传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宣传教育不到位,就会使很多人只看到从中能获得利益而没有看到因为违法而付出更多的代价,不仅他们自身造成大量损失,也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刻不容缓,只有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才能让人们意识到违法建筑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从而减少违法建筑的产生。

5、违法建筑的成本低

违法建筑很多是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改造,因此施工难度不大并且成本很低,很多小旅馆就是通过改建、加层的方式建造而成,这些违建者用廉价的施工材料来扩建这些小旅馆,就是希望用十分低的成本去增加旅馆的客容量,从而提高利润;还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常年在城市里生活、打工,他们的收入水平很低,很多人的工资只能满足日常的生活,付不起城市高昂的房租,更买不起城市的住房,因此他们只能通过用尽可能低的成本去搭建一些房屋,来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

违法建筑的工期短、成本低的特点,使得违建者能通过短期的经营获得较大的利润,使得他们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回成本,然而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需要一定的时间,往往在查处之前违建者就能通过经营收回大部分的成本,因此即使拆除违法建筑也对这些违建者形不成震慑,这也是违法建筑产生迅速的其中一个原因。

6、城市规划的变动

出于利益的驱使,城市规划编制部门存在滥用职权变更城市规划的情况,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经常变化无常,城市规划在领导换任之后得不到实施的情况时而发生,有些地区领导对城市规划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城市规划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编制,从而导致城市规划混乱产生大量违法建筑,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改规划已经很常见,严格的执行科学的城市规划任重而道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中专门存在“城乡规划的修改”这一章,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体对城市规划进行干预。但是,单位或个人干预城市规划、修改城市规划的现象依然存在。

除了上述原因,我国的城市规划的能力还不足,城市规划的经验欠缺。此外,我国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经常受到权力部门的干扰,由于受到了干扰,导致城市并不会按照原来的科学程序进行规划,从而产生了大量的违法建筑。另外,我国规划的不完善,导致一些公共基础设施并不能满足民众日常生活的需要,因此一些人会搭建一些违法建筑去满足自己的私利。我国许多城市管理者对城市人口的增长预测错误以及城市发展速度的预估过低,进一步导致城市规划赶不上城市发展,城市的规划编制发展滞后。城市管理者制定的“远期”规划,变为了“短期”规划,主要原因是对城市规划的预策不足以及对城市发展速度的低估,导致城市规划比较滞后,从而给违建者可乘之机,违法建筑大量产生。

我国有些城市的规划和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信息没有及时的对公众公开,导致人民群众没办法及时了解城市的规划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滞后,也造成了一些城市违法建筑的产生。 

3.2  我国违法建筑的现状

1、违法建筑类型多

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违法建筑的类型也逐渐多样化,由最初的违法占地搭建、低层加盖到现在有很多违建直接建在高楼大厦的顶层,违法搭建的技术越来越高,从而导致违法建筑多样化,给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违法建筑类型的多样,使得违法建筑更难以被发现,使得违法建筑无缝不钻,严重挤压城市民众的生存空间,打乱城市建设的规划布局,使得城市的建设脚步放缓甚至导致某些规划工程停滞,极大的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违法建筑的多样化导致各种形态的违法建筑层出不穷,带来不可估量的安全隐患,一些低层违法建筑虽然危害也颇多但是导致的危害远远不及高层违法建筑,这些高层违法建筑有的建在几十米甚至几百米的高楼上,如果发生坍塌或者坠落的情况,会对地面的行人、设施、车辆带来严重的后果。

违法建筑由于城市建筑的发展和变化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由此给执法和立法带来难度,因为违法建筑的多样化,使得立法上难以准确的定义违法建筑,难以全面涵盖违法建筑的类型,从而使得一些类型的违法建筑难以在法律法规中体现,从而成为漏网之鱼。

违法建筑的多样化同样也给执法人员带来不小的难度,使得执法过程中难以认定违法建筑,使得执法工作难以取得有效的进展。

2、违法建筑建设速度快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建筑的需求也增多,从而导致违法建筑快速增长,由于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成本低、建设结构相对简单,导致其并不会按照合法建筑那样严格规划和施工,使建设的工期变得非常的短,同时违法建筑者为了逃避执法人员的查处或者周围邻居的举报,会加班加点的搭建违法建筑,导致违法建筑更加难以发现和查处。

违法建筑建设速度之快导致违法建筑的数量急剧膨胀,打乱了城市建设的布局,急剧压缩城市的生存空间,同时由于这些建设速度极快的违法建筑并不符合常规的建设施工标准和科学的结构设计,其安全隐患是难以预测的,给城市的居民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违法建筑建设的速度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而加快的,因此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违法建筑爆发的趋势,限制违法建筑的爆发的速度,直至负增长的速度越来越快,违法建筑的数量越来越少

3、查处、处置困难

由于大多数违法建筑是藏于城中村和一些城乡结合区域,这些区域大多是集体自治的形式,大多排除外来的巡视和查处,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城市中的违法建筑多存在于一些安全、生活环境恶劣的区域,这里存在着大量的流动人口,人口的流动性和治安的复杂性导致执法人员的工作受阻,甚至无法进行。还有许多违法建筑存在于户内或者高层之上,这些违法建筑相对隐蔽,一般的巡视是不易发现这些违法建筑的,只有通过全方面地毯式的查处,才能发现它们,但是这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给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

即使发现这些存在于各个区域的违法建筑,由于地区的治安问题、环境问题和民俗问题,也使执法工作难以进行

4、震慑效果不明显

由于违法建筑的违法成本低,相关处罚手段太轻,导致违建者对于执法无所畏惧,直接导致违法建筑数量的攀升,呈现出一个爆发增长的态势。执法力度不强,导致违建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能逃避处罚,而当违建者真的逃避了处罚之后,就助长了许多违建者的嚣张气焰,有损相关部门的威信力,更加增加了执法难度,不利于违法建筑的处置。

尽管违法建筑的普法工作在近几年持续开展,但是力度不够、范围不广的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对于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问题理解不够清晰,导致其对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不够重视,也使得人民群众对于政府部门的执法不够重视,最终导致违建者的违建行为得不到控制,从而使违法建筑的数量逐渐上升。

 


4章  违法建筑处置的现存问题分析

4.1  违法建筑处置立法方面的问题

科学、合理的立法是解决违法建筑这个难题的根本方法,法律法规是严格定义违法建筑的标准,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来定义和分类才能使执法工作有法所依,从而用立法来指导执法,使执法工作更加的规范和严格。我国相关违法建筑的立法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分析

4.1.1  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足

目前,我国相关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的数量十分多,导致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存在不同的方式;例如: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明文规定“未经批准或者用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没收或者限期拆除该土地上的新建设施;并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行使相关城市违法建筑的查处和认定的权力”;我国《城乡规划法》中对于违法建筑的判断依据在于是否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以及相关许可,并由城市规划部门行使相关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同样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城市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因为缺乏建设部门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并且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有关城市违法建筑的认定工作。《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都规定了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不同法律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以及认定方式都做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在认定违法建筑时采用哪一部法律成了一个不小的难题,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相互推责的情况严重。认定工作是治理违法建筑的基础,只有从立法上统一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才能使执法工作更加有序地进行。

4.1.2  我国相关立法比较分散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违法建筑的判断标准不是那么统一,只有通过准确合理地定义违法建筑,才能对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起到积极影响,但是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对违法建筑进行的标准定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物权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违法建筑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导致违法建筑的定义十分多样。定义和治理违法建筑时要同时结合多部法律,这对违法建筑的定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困难,立法上的分散会导致不同的管理部门的职权分散,在违法建筑的治理中会产生执法活动的混乱,给违法建筑的治理带来不利影响,立法的分散还会导致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所依据的法律混乱,在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会十分的不科学、不严谨,立法是根源上的问题,是治理违法建筑的保障,立法分散会导致一系列实践中的问题,造成执法的混乱。法律上存在漏洞,便让一些违建者有机可寻,同时没有一部专门法律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定一个的标准,如果对违法建筑一味的采取强拆模式,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

4.1.3  我国相关法律比较滞后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往往落后于司法实践,而关于违法建筑的立法更是缓慢,远远跟不上违法建筑的司法实践。对于违法建筑我国现有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规定的处理方法都是一味地拆除,但是在实践当中,违法建筑因为存在不同的类型,其危害性也不同,如果一味的对其进行拆除,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物权法》公布之后,关于违法建筑所有权的归属一直争论不休,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动产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占有权”说等观点,而法律却没有明确说明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归属,实务界认为“不承认违建者对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中规定了要对违法责任人予以罚款,如果违法责任人对违法建筑不享有所有权的话,对其进行罚款就显得不是太合理,与“权责一致”的理念不符。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置方面的规定还停留在拆除阶段,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违法建筑的类型开始多样化,许多违法建筑存在于高楼大厦之上,如果进行拆除的话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安全和楼体的完整性造成影响,此时就不能采取拆除的方式,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没有适应当今新型违法建筑的处置规定,因此给执法带来了一定难度。

 

4.1.4  法律法规间衔接问题

目前,强拆是处置违法建筑的主要方式,也是执法人员采用最多的一种执法方式。《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对处置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行政强制法》中规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法》中明确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能法定,没有经过法律的规定,则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然而现行的相当数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筑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因此,法律与法规之间存在衔接问题。

由于我国每个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状况不同,因此各地会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针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如《珠海市违法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而我国相关的法律不能做到因地制宜,因此会出现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现象,这种情况十分常见。

4.1.5  我国法律对违建者的处罚太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第41条明文规定:“违法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明确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些法律对违建者的处罚太轻,大多数规定是对违法建筑做出处理或者违建者只承担行政责任,然而违建者的违法行为有时会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违法建筑坍塌致使他人重伤、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只对违建者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会使违建者承担过轻的法律责任,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这种情况违建者可以说已经触碰到了刑法的红线,应追究违建者的刑事责任,然而日常生活中,对违建者只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2  违法建筑处置执法方面的问题

我国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这使得违法建筑屡禁不止;许多违法建筑者的违建行为得不到制止,就会使这些违建者变本加厉,其嚣张气焰得不到压制,最终导致违法建筑数量激增,严重影响城市现代化建设脚步,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违法建筑的执法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

4.2.1  执法部门职责分配混乱

当今,我国与违法建筑治理相关的部门众多,除了政府之外,国土资源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等也参与违法建筑的治理,同时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很多。有些违建者扩建其违法建筑,这种行为是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同时,没有获得规划许可证,这样国土部门与规划部门都有权参与其中。因此容易导致执法部门的职责混乱,执法部门因此可能多重执法。多个部门行使执法权,无疑增加了执法的成本,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法律规定的强制拆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根据《行政强制法》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过长。另一种依据《城乡规划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认定与执法。但因为各行政部门职责分配混乱,如果相关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处理不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及诉讼,该行政部门就会惹来许多麻烦,对其工作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互相推责,出现无人执法的情况,使违建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控制

4.2.2  执法部门执法效率低 

在多部门都参与违法建筑的执法时,会出现权力交叉的情况,这时会出现执法部门相互推责的情况,部门之间都想把工作和责任推给其他部门,在相互推责的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导致执法效率非常低,治理违法建筑的进程十分缓慢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相对单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等处罚决定。如果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则申请法院执行,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执法部门除公安机关外无法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执法人员对违建者公然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暴力行为无可奈何。

另外,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程序比较繁琐,行政执法部门从发现违建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到下达处罚决定和强制执行,必须经过调查取证、笔录、告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只有经过这些程序,才能对违建者做出处罚,在当今违法建筑爆发的背景下,过长的执法周期及繁琐的执法程序使违建行为得不到及时遏制。

4.2.3  行政执法行为不合法

在违法建筑的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暴力执法的问题屡见不鲜。广西南宁市强拆案中,发生了暴力执法的情况。在与行政相对人的对峙过程中,警方用橡皮子弹击伤数人,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暴力强拆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许多违建者不愿离开自己的房屋,执法部门用各种强制方法强制违建者离开房屋,之后强制拆除其房屋,导致其房屋内的私人财物受到严重损失,严重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这种执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容易激化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对于违法建筑的治理存在极大的负面影响。

不仅如此,行政部门还存在贪污渎职、不作为的情况。一些违法建筑经过大量的群众举报,行政部门却一直不作为。如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有一家名叫“绿萝湾”的酒店被列为违法建筑。经过了五年时间,还是没有拆迁的动静,政府的不作为背后的原因是相关人员的贪污渎职与不作为,20094,新华社发文报道了此事。市长、分管副市长做出批示要求查处和拆除。然而时间过去了八个多月违法建筑仍然存在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但是许多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授权即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超越了其职权。

4.2.4  部门协调不顺

现如今多重执法、权力交叉的现象比较普遍。由于关于违法建筑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各部门依照不同的法律法规来治理违法建筑由此导致多部门插手、多重执法的情况经常发生。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避免多重执法在国务院的推动下政府部门在全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个城市陆续成立了专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虽然在各个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但是违法建筑的治理过程中多重执法、权力交叉等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多重执法、权力交叉是部门之间协调不顺的表现。治理违法建筑是综合性难题,需要多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使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更加高效、顺畅,因此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违法建筑涉及领域比较广、参与部门多政府部门权力交叉及利益冲突的现象依然存在。各部门只追求自身利益,遇到难题总是想推给其他部门,导致遇到难以处理的违法建筑,各个部门就来回“踢皮球”,从而导致许多的违法建筑存在多年也无人处置的窘境。

部门协调不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没有一个统一领导的部门是其中的一个原因,各部门在处置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大行其道,各自按着自己的模式开展工作,导致部门之间缺少业务上的往来与沟通,由此造成重复执法的情况,最终造成处置违法建筑的过程受阻

4.2.5  治理方式单一

我国治理违法建筑的模式主要以拆除为主,如果对违法建筑一味的采取拆除措施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浪费。有些违法建筑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相关的审批手续但对城市规划与公共安全造不成任何影响,有些经过审批的建筑但是影响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有些违法建筑既没有通过相应审批也影响城市规划和公共安全。违法建筑形式多样,在执法过程,执法部门只采取单一的拆除模式,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同时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另外即便确有必要拆除也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方式没有做深入的研究,一直停留在拆除阶段,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本和违法建筑的再利用问题。

另外,违法建筑拆除之后不予补偿的方式显得有些不够合理。大部分城市采取拆除违法建筑后一律不赔偿的模式。这种模式容易引起社会矛盾,违建者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生活条件艰苦的违建者,对相关违法建筑的法律并不了解,同时由于生活所迫才产生自搭、自建的行为,这时如果一味的对他们赖以生存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的措施并且不对其进行补偿的话,会使他们的生活更加的艰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4.2.6  执法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

在治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违法建筑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许多行政部门比如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供水、供电等部门。如果各部门在违法建筑的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在违法建筑的使用当中进行严格的把关违法建筑就难以形成规模,但是,相关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责任推给其他部门,而不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

治理违法建筑的相关行政部门非常多,权力交叉和职责分配不清的情况十分突出,给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带来难处。例如建筑获得了相关的许可手续但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房屋的面积因此成为了违法建筑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对没有获得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实施管理但当在执法过程中,城市规划部门可能因为违法建筑有相关审批手续而认为该违法建筑应该由城管部门查处。但是城管部门可能因违法建筑的合法部分与违法部分难以区分,拆除违法部分很容易影响到合法部分,执法工作因此容易陷入僵局。

违法建筑多发生在村民聚集地以及一些外来人口流动多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执法环境比较恶劣,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的几率比较高,一当暴力抗法的情况出现,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就难以开展。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十分有难度,导致许多部门领导为了本部门利益往往不愿意处理这个难啃的硬骨头这直接导致了执法不力、不到位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使得违法建筑得不到及时的治理,同时会助长违建者的嚣张气焰,越来越多的违法建筑会不断产生,从而打乱城市的规划布局,阻碍城市的发展步伐。

4.3  法律意识方面

当今,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但是对违法建筑的法律认知和自觉遵守的意识仍然不足。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是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另外一个难题。许多违建者生活在城中村地区享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他们祖祖辈辈都生活在这里,虽然只是拥有使用权,但是他们认为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都是他们的,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宣传不够,以及村民对建筑审批的程序不了解,导致许多违法建筑的产生。长期以来由于执法力度的不足,导致人们形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只要违法建筑已经建成执法部门就不可能强制拆除。许多人存在一种“法不责众”的思维。因为许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及侥幸心理的存在,使得违法建筑屡禁不止,同时给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带来难度,阻碍城市发展的脚步。不仅违建者存在对有关法律的认知很浅,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不足法律意识的淡薄的问题某些执法者对相关法律认知也不足,对违法建筑的概念模糊不清。同时有些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在违法建筑的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地方保护主思想。

他们存在一种错误思维将政绩与经济挂钩认为花太多精力和时间放在违法建筑得不偿失搞不好还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团结。由于城乡差异大,许多农村管理者为了经济的发展会优先考虑村民和整个村的经济利益甚至把违法建筑当作一种优势,能加快拉小与城市的差距,因此有些农村的领导庇护违建者的违建行为,甚至暗中支持本村村民自搭自建,对违法建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通过本章的论述概括出我国治理违法建筑过程中立法、行政执法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或滥用职权治理方式比较单一,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依然存在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违法建筑屡禁不止,城市化的脚步变缓,虽然我国相关部门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收效不尽人意违法建筑这个城市“毒瘤”依然蚕食着城市发展的空间,如何治理好违法建筑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提出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对立法不够合理、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该分别采取怎样的对策在后面的章节中将就此做出自己的探讨。

 


5章  违法建筑的处置理论思路

5.1  违法建筑的处置目标

目前我国对于违法建筑的治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立法、执法还有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违法建筑还处于增长状态,因此要完善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同时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让民众切身参与到违法建筑的治理当中。

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控制住违法建筑的增长态势,争取使违法建筑尽快呈现出负增长的局面,让违法建筑的规模不断缩小直至消失,这是违法建筑治理的最终目标,在治理已形成的违法建筑的基础上,加强监管,通过人民群众的举报、监督以及执法部门的快速查处将违法建筑扼杀在摇篮里,对违法建筑斩草除根,最终根除这个困扰城市发展的“毒瘤”。

解决违法建筑这个难题,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才能使国家稳定、社会和谐,从而最终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5.2  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

1、坚持比例原则

在违法建筑的治理过程中要采取比例原则,对于违法建筑的治理不能一味的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要采取对民众侵害最小的方式,如果对于违法建筑只采取暴力的强拆措施,造成社会资源大量浪费的同时,还会引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因此对待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要采取不同的模式,尽可能将人民的损失降到最小,以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这种方式也会让民众更加信任政府的工作,缓解执法部门与违建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使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更加合理与顺畅,使违法建筑的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2、坚持公众参与原则

违法建筑的治理需要走群众路线、充分尊重民意,因此关于违法建筑的信息要对公众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治理过程当中,要重视各界人士对于违法建筑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加强信息公开将违法建筑的治理情况、治理违法建筑的热点难点、治理目标以及违法建筑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公共,并积极接受人民的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监督点以及举报监督电话,安排专人接待群众的来访和来电。同时对群众的建议、反馈积极的做出处理与回应。加强公众参与会使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更加高效,省去了执法部门的发现过程,节约了执法资源,从而使执法工作更加简便。

3、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我国对于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还不够严密,导致许多违法建筑得不到及时处理成为“漏网之鱼”,违建者因此逍遥法外,执法是解决违法建筑这个难题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要坚持严格执法,只有严格执法把好最后一关,才能使违法建筑的数量得到有效控制,从而加快违法建筑的治理进展。同时执法工作要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我国是法制社会,执法工作只有依照法律进行才能让人民感受到公平公正,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

4、坚持自拆与强拆相结合的原则

在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中要采取自拆与强拆相结合的方式,违建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会省去执法部门的执法成本,节约政府的财政开支,同时违建者可以再利用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减少违建者自身的损失,这是一种双赢的模式。如果违建者不同意拆除违法建筑或不愿意自行拆除,这是可以采取强拆的方式,但是强拆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要注意强拆要注意方式方法,加强民众的教育工作与安抚工作,争取让强拆工作被民众所接受,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加快违法建筑的拆除,从而控制违法建筑的增长。

5.3  违法建筑的处置模式

违法建筑类型不同,治理违法建筑要对症下药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对违法建筑要采取分类处置的模式,违法建筑种类非常多,如果一味的进行拆除的话,会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一些经过质量审核和规划审核的违法建筑通过补办手续、拍卖、转化为公民保障性住房等方法,会使违法建筑变废为宝,这是对社会资源的良性转化,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

5.3.1  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将违法建筑合法化

违法建筑因为没有经相关城乡规划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而动工建设而成,导致其违法,有一些违法建筑是以严格的标准通过合理科学的施工建造而成,其用工用料都符合一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且其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发展,这时候如果一味的对其进行拆除,会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如果通过主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且通过相应的质量安全审核以及规划审核,违法建筑就会变为合法建筑,这样既省去了拆除这些违建的费用,也使违建者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补办相关手续使违法建筑合法化的方法是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

违建者通过主动申请补办手续,是一种违法补救措施,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最大化的减少损失,可以减少违法建筑对城市化进程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使社会更趋于平稳和良性发展,避免了由于违法建筑导致的各种纠纷。

5.3.2  对违法建筑进行收缴、拍卖

一些无法补办手续或者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违建行为,通过法院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收缴和拍卖,在避免强拆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也对违建者做出了处罚,这些经过收缴、拍卖的违法建筑经过正规的拍卖程序被竞拍者拍得后,可以进行改造再利用,同时去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登记备案,使本来应该拆除的违法建筑变为重新可以利用的合法建筑,这也是对资源的一种节约。

收缴、拍卖是法院作出的强制性措施,比起行政机关的强拆措施更节约资源,也更加具有强制力,也使得违建者的违建气焰受到抨击,体现政府的权威性和我国司法的公正性。

5.3.3  彻底拆除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

许多违法建筑由于偷工减料和乱搭乱建,导致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这种违法建筑无法通过转化利用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处置,只能通过强制拆除的方式快速减少这些违法建筑对社会和群众造成的严重威胁,从而打击违建者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树立起政府的权威。

强制拆除是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只有当这些违法建筑严重威胁到社会和群众利益时才有必要采取这种措施,对于一些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没有太大负面影响的违法建筑,要积极采取转化措施,尽量能做到变废为宝、废物再利用。

5.3.4  将符合安全标准的违法建筑转化为公民保障性住房

当今我国的房价居高不下,买房已经成为很多中低收入人群遥不可及的梦想,如果把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建筑转化为公民保障性住房,会大幅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买房压力,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将违法建筑转化为保障性住房也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公民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各地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来保障这一计划的进行。将一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建筑转化为保障性住房既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又减轻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同时造福了人民群众,这种多方受益的模式同时也使违法建筑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6章  违法建筑处置的具体对策

6.1  健全相关违法建筑治理的法律法规

执法的前提是立法,因此想要治理好违法建筑,必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根源问题即立法问题。由于关于违法建筑的相关法律众多,法律纷杂,解决好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十分重要。

6.1.1  立法明确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

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众多,但是没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准确、科学的界定因此导致执法机关对于违法建筑的类型没有一个准确的判断。什么类型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需要法律进行准确的界定,以往判断是不是违法建筑只通过其有没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来界定,这种分类十分宽泛,甚至比较随意,给执法带来难度。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不能停留在一个标准,要从违法建筑是否违反城市规划,是否对人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有危害,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将违法建筑合法化等几个方面去界定,这些界定的方式方法要在法律条文上予以表现,通过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等方式使界定更加清晰、具体。

执法的前提是立法,法律上对于违法建筑的界定存在模糊,在执法过程中就很难明确界定违法建筑,这就对违法建筑的执法造成相当的难度,执法人员对违法建筑没有一个准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出现执法错误的状况,给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可能出现执法不作为的情况,使违法建筑得不到有效治理,因此立法做好界定工作对于执法的进行更加明确和顺利。

6.1.2  增强相关法律的可行性

有关违法建筑的法律规定中出现最多的处置方式是强制拆除,在治理违法建筑的过程中采取最多的方式也是强制拆除虽然强拆是对违建行为最有力的回应,但是由于违法建筑的种类太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强制拆除措施不一定适合所有违法建筑。对于一些简单架构的违法建筑,可以很轻松的进行拆除,但是一些建造在高楼大厦上的违法建筑,几十米的高空拆违给执法带来难度,同时,如果拆除稍有不慎的话会对地面的建筑、车辆以及行人造成难以估量的伤害。例如,被媒体大量报道的最牛违建,坐落在紫竹院路人济山庄的“空中别墅”,这个最牛违建坐落在一座高层之上,规模十分庞大,里面有健身房、餐厅、诊疗室甚至还有歌厅,这个违法建筑在高空当中并且规模很大,整个拆除会有很大的难度,采取补办手续或者收缴拍卖的方式处理可能会有奇效。

如果一味的拆除违法建筑会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了避免浪费,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建筑要采取不同的方式。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可以让法律变的更为灵活,这样才能使执法过程更加规范,从而对症下药,更好地治理违法建筑。

6.1.3  解决适用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关于违法建筑的法律庞杂,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针对地方违法建筑制定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仍然存在,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服从国家性质的上位法,同时关于违法建筑的不同部门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规定,从而让执法人员在选择法律依据时存在困惑,给执法加大了难度。

例如在违法建筑的处置规定中有关强拆主体、强制措施等内容与宪法中有关居民的居住权利、人身权利等条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出台新司法解释或者修改下位法的方式解决。同时由于我国每个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状况不同,因此各地会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针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每个地方的法律法规是因地制宜、对症下药产生的,是最适合当地情况的,当这些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相冲突时,如果采取上位法会给当地违法建筑的治理带来阻碍,因此应在上位法中做出相应规定,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法规而不是一味的遵循上位法的规定

6.1.4  增加对违建者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刑法》中没有任何关于违法建筑的规定,但是违法建筑因为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导致墙体脱落、房屋倒塌致人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违建本来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是当其己经严重到一定程度直接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仅依靠《行政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对其进行调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就必须利用《刑法》对违建行为进行打击。例如,2017527日山东济南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邵而管理区邵东村村民卫孝谦在其原有房屋上违规加建二层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三天之后在济南市又发生一起坍塌事故,5月3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高新区遥墙街道办事处遥墙社区王家村村民王汝杰、张玉美在其原有房屋上违规加建二层结构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导致1人摔伤,4人被困,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3人轻伤。这两起重大事故导致多人死亡,如果仅追究违建者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会使违建者受到的处罚过轻,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难以使受害者及其家属信服,甚至引发矛盾和冲突,因此对待严重违法的违建行为要用《刑法》去调整,追究违建者的刑事责任,从而维护我国正常的司法秩序。

对比较低的违法责任和高额的利益一些人总是铤而走险造成了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局面,在《刑法》中增加有关违建行为的相关规定,追究违建者的刑事责任刻不容缓。

6.1.5  加重违建者的违法成本

许多违建者的初衷是为了谋取私利,利用加盖或者扩建的方式使违法建筑的面积增加,若这些违建者经营餐馆或旅馆等,客容量的增加会在短时间内带来大量的利润,因此成本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回,若是将增加面积的违法建筑进行出售,时间更加短,收益更加快,导致许多违建者没有任何顾虑,乱搭、乱建的行为得不到控制,因此应该加大违建者的违法成本,防止违建者的违建行为受到处罚之后,还能从中获利的现象发生。

以往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只是拆除,没有对违建者进行罚款,但是拆除违法建筑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费用只能算在政府财政中,给政府财政带来压力,据此,应该在相关法律规规中增加违建者承担在违法建筑拆除中的费用比例的条文,以此来分担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规定若违建者拒绝支付拆除费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加大违建者的违法成本,让其担负起法律责任。

6.2  完善违法建筑的行政执法机制

    执法是处置违法建筑的一个关键环节,只有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才能对违法建筑有个有效的控制,各方面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的执法现状还是不太尽如人意,因此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建议。

6.2.1  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监督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职工作,采取考试或者考察的方式定期考核执法部门的工作,建立考核制度,保证执法工作依法进行。若发现执法工作不合法或者出现不作为的情况,或者对违法建筑处置不及时,或者执法人员或者负责领导存在包庇违建行为的情况,以及在违法建筑的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责任。可以将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落实情况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督促相关人员的执法工作。

对于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相关部门的领导要起到带头作用,领导的指挥作用在整个执法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因此对于领导的监督、考核十分重要,对个别领导包庇违法建筑的行为要严厉处罚,同时对慵懒执法、暴力执法以及其他不合法行为的执法人员要严加整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腐败分子要清除出执法队伍。

6.2.2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目前,执法人员的教育程度不同,对于违法建筑的执法专业程度不同,职业素养也大相径庭,有些执法人员学历不高,导致其关于法律的认知有限,对于执法工作中所用到的法律不够熟知,同时一些执法人员出现消极怠工的情况,执法热情不够高涨,因此在违法建筑的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行为不合理等情况。因此,对执法人员的相关教育培训要加强,对于执法人员素质的考核要定期举行;提高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更新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让“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整个执法过程中,不断改善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与执法方式。

培养高素质执法队伍,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培训、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督促执法人员熟识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其执法能力,同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道德和心理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使执法人员形成“以人为本”的理念,增强执法人员的职业技能和抗压能力,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

行政执法工作是治理违法建筑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很环节,在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背景下,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以往的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从而提升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提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6.2.3  改变行政执法方式

如果一味的采取强拆这种粗暴的执法方式,只会让矛盾激化,导致更多流血事件的发生,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要改变执法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例如:为经济困难的违建者提供援助。有些违建者生活在农村,违法建筑建造的初衷就是为了满足居住的需要。如果强制拆除这些违法建筑,这些违建者就可能无家可归,而当其生存受到威胁时,就会奋身保护自己的家园,由此出现暴力抗法的状况,因此,要处理违法建筑这个难题,一味的采取强拆这种暴力执法方式是行不通的,要首先解决违建者的生存问题,让其无后顾之忧,才能使执法工作更加顺畅。在香港,针对经济困难的违建者还可以申请减息或者免息贷款,可以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居住场所。同时这些违建者的房屋被拆除后,还可以住进香港政府为这类人提供的公共房屋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香港政府的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违建困难户的生存,从而使社会更趋于稳定,从而使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顺畅进行。

6.2.4  建立违法建筑举报、咨询平台。

由于违法建筑的数量大、较隐蔽的特点,给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带来难度,经常在建成之后或者造成损害之后才能发现和查处,导致执法成本加大,最终结果不尽如人意,如果在违法建筑建造初期,执法机关就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就会使执法成本大大降低。

违法建筑对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建立起违法建筑的举报平台,群众就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的方式向执法部门提供线索,这些举报信息让执法部门快速的发现、查处违法建筑,给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便捷,同时要增加群众监督举报有奖机制,采取对举报违法建筑的群众发放奖金等方式,增强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同时建立违法建筑的咨询平台。由于很多违建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政府信息的不了解,导致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自己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建立违法建筑咨询平台可以使人们了解城市的规划信息,咨询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咨询相关违法建筑的法律问题等,使人民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违法建筑的发生,从而大大减少执法成本,同时减少违建者自身的损失。

6.3  加强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我国出台了许多有关违法建筑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产生的速度之快,给普法工作带来难度,使得群众法律观念落后。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因此应加大普法工作的力度,加快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普法宣传要具有灵活性,对待不同的群体要用其最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可以利用社区广告牌、普法宣传车的方式深入基层,对普通民众进行简单易懂的普通工作对于执法工作人员通过教育培训以及定期考核的方式提升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水平。只有针对性的进行普法工作,才能使普法工作更加深入,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当今媒体对违法建筑的报道工作还存在不足,各种报刊、杂志很少报道有关违法建筑的问题,但是违法建筑已经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媒体宣传不到位,导致提不起人民群众以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由于政策的原因,当国家下大力度整治违法建筑时,为了相应政策的号召,新闻媒体会加大篇幅报道违法建筑,此时违法建筑的各种事件就会浮出水面,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增高,但当热度过去之后,媒体关于违法建筑的报道就少得可怜,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变低,违法建筑就会死灰复燃,因此新闻媒体要持续关注违法建筑这个城市化难题,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在治理违法建筑的工作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书刊、社区宣传牌等平台加强对违法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漫画或者案例等简单易懂的方式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民对相关违法建筑法律法规的理解。通过全面的普法工作,民众可以了解构成违法建筑的条件,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违法建筑的产生,从而减少自身的损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法建筑大量滋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不少困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如何更快、更好地治理违法建筑是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而当前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公众参与程度低的情况还仍然存在,导致违法建筑的各项工作因此进展缓慢。

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足、法律滞后、立法分散以及部门法之间相冲突的情况依然存在,执法的前提是立法,只有做好相关违法建筑的立法工作,才能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可以通过立法明确违法建筑的界定,增强相关法律的可行性,解决适用法律的冲突和衔接等方式来做好立法工作。同时,我国关于违法建筑的执法工作也不尽如人意,执法部门还存在职责分配混乱、执法效率低、执法方式单一等一系列问题,执法是治理违法建筑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改变行政执法方式,建立违法建筑举报、咨询平台等方式使执法活动更加专业、高效,从而把好违法建筑治理的最后一关。

   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除了需要有关执法部门的投入之外,还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其中,由于违法建筑数量多、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执法部门很难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如果通过人民群众关于违法建筑的举报信息,执法部门很快地能找到存在于街头巷尾的违法建筑,使执法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大大降低执法成本。

  本文到这里就告一段落了,违法建筑存在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远远超出本文所涉及到的内容,由于本人的水平有限,许多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当中加强对违法建筑的研究、思考,继续总结提高,为我国的违法建筑治理工作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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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晓宽律师,微信号:abcdgxk2024,男,硕士研究生学历,201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 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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