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冠领(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遗嘱的形式与效力

发布者:张婷婷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488人看过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颁布以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