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个人财产用于家庭开支,能要求补偿吗?
深圳某案例中,女方婚前有 20 万元存款,2020 年结婚后,因房屋装修资金不足,女方取出该笔存款支付装修费,未与男方约定性质。2023 年离婚时,女方主张男方返还 20 万元,男方则认为属自愿贡献。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1088 条,认定女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共同开支,但未举证证明承担了 “较多家庭义务”,判决驳回其诉求。若女方能证明装修款全部来自个人存款,且男方未承担其他家庭开支,可主张补偿。
实务中,此类诉求需满足两个条件:
① 有证据证明资金为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流水、取款凭证);
② 该支出超出正常家庭分工(如独自承担全部装修、子女教育费用)。
建议大额开支前签订《垫付协议》,注明 “XX 用个人财产垫付家庭装修款 20 万元,离婚时由双方均分或返还”,或在转账时备注 “个人财产垫付装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