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体包括哪些?
杭州某案例中,男方婚后购买一块价值 8 万元的名表,用于日常佩戴及商务场合;女方购买一批价值 6 万元的化妆品与衣物。2023 年离婚时,女方主张名表属共同财产,男方则认为属专用生活用品。法院认为,名表价值远超普通生活用品范畴,且具有投资属性,判决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男方补偿女方 4 万元;女方的化妆品与衣物属日常生活必需,判归女方个人所有。《民法典》未明确 “专用生活用品” 的价值标准,实务中通常以 “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判断:衣物、普通首饰、职业工具(如医生的听诊器)属个人财产;价值 5 万元以上的奢侈品、收藏品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建议购买高价物品时,通过《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归属,或保留购买凭证注明 “个人专用”,避免离婚时产生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