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茂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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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挂靠、多方混同用工,代理劳动者驳回公司工资差额诉求,全额拿到欠薪、双倍工资与经济补偿

发布者:孙茂淋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10日 106人看过 举报

2026-07-1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1.用工背景京某时代公司主营直播、演出经纪业务,与艺人张某签订两年合作协议,约定双方仅商业合作、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名下控制多家关联传媒公司,运营直播公会、主播孵化业务。陈某持有演出经纪人资质,证件挂靠于粤某演艺经纪公司,2023 年 6 月起协助张某孵化新人主播。

2.用工转化2024 年 4 月,张某对外宣布京某时代为其北京新运营主体,统一调配旗下主播资源,通知陈某转为京某时代运营人员,岗位为主播运营,薪资结构为底薪 3000 元 + 主播流水 20% 提成,每月 5 日发放上月报酬,无需线下坐班、线上灵活办公。

3.薪资争议与离职张某长期以个人微信转账发放陈某报酬,统一按 92% 结算提成,扣除 8% 标注为社保预留成本,但京某时代始终未为陈某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 年 1 月 20 日,陈某以公司未缴社保、未签劳动合同为由书面提出解除用工关系,并主张 2025 年 1 月整月欠付工资。

4.仲裁前置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 2024.4.4-2025.1.20 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 月欠薪、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解除经济补偿合计四万余元。

5.公司起诉京某时代公司不服仲裁,向大兴区法院起诉,核心五点抗辩: ①陈某劳动关系归属粤某演艺,经纪人证挂靠可证实,不得双重从业; ②陈某系艺人张某私人助理,仅与张某成立个人劳务关系,和公司无关; ③张某仅为合作方,无权代表公司招用、管理员工; ④陈某服务大量外公司主播,工作不属于公司业务; ⑤双方无考勤、坐班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人身依附性,拒绝全部仲裁给付义务。

二、办案经过

(一)接收委托,全面梳理证据链

接受陈某委托后,第一时间固定全部电子证据,分类整理四大核心证据组:

1.主体归属证据:张某微信群公告截图,明确告知运营团队京某时代为统一新公司,将陈某登记为该公司运营;印有 “京某时代 + 启某影视” 双标识的全职招聘海报,承诺公司全额缴纳社保;

2.管理从属证据:张某、其兄长(多家传媒实控人)对陈某下达主播带教、数据核对工作指令,工作失误予以批评,陈某服从统一工作安排;

3.薪资发放证据:2024 年 12 月京某时代公户直接转账发放陈某工资,此前张某个人账户代发薪资记录完整,薪资规则由公司统一制定;

4.用工身份佐证:加盖京某时代公章的英文在职证明,明确陈某为公司运营负责人,用于办理出境签证,系公司主动出具,具备对外公示效力;

5.关联混同证据:调取三家关联企业工商信息,证实张某亲属为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京某时代与启某影视存在人员、业务混同用工情形。

(二)针对原告诉讼理由逐一制定抗辩方案

1.反驳 “经纪人挂靠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为准,经纪人资质挂靠仅为行业备案要求,不能否定真实用工事实;法律未禁止劳动者同时存在资质挂靠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双重主体。

2.反驳 “仅为艺人私人助理,与公司无关”张某以京某时代名义招聘、下达工作、承诺社保、使用公司公章出具在职证明,公司长期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张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京某时代承担。

3.反驳 “无坐班、无考勤,不构成管理关系”线上运营岗位本身实行灵活办公,无需线下坐班;但陈某工作任务、提成标准、工作成果均受统一监督考核,存在明显人身、经济从属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4.针对原告诉求 “不支付工资差额” 专项举证调取全部工资条、微信确认记录,证实陈某自入职起长期知晓提成按 92% 结算,每次收到薪资明细均回复确认,从未提出异议,公司扣除 8% 结算标准双方已达成合意,不存在拖欠工资差额。

(三)庭审核心辩论要点

1.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全部满足:双方均具备劳动主体资格;陈某接受公司体系管理、领取固定底薪 + 提成;主播孵化、直播运营属于公司核心经营范围;

2.公司为张某代缴社保、使用公司公章开具员工在职证明,足以对外形成陈某系公司员工的公示外观;

3.公司无法举证已发放 2025 年 1 月工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用工超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单方解除后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5.关于原告诉请工资差额:双方长期默认提成结算比例,陈某多年无异议,该诉求应当全部支持公司。

三、案件判决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1.确认陈某与京某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4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驳回公司不支付欠薪、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十日内支付: ①2025 年 1 月 1 日 - 1 月 20 日欠付工资 1931.03 元; ②2024 年 5 月 4 日至 2025 年 1 月 20 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23344.83 元; ③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16134.65 元;

3.支持公司一项诉讼请求:无需向陈某支付 2024 年 4 月至 12 月工资差额 9626.02 元(我方重点抗辩成功,为客户规避不合理薪资诉求);

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文化传媒公司承担。

四、案件总结与办案亮点

1.突破行业难点:针对演艺行业经纪人挂靠、多方传媒混同用工、艺人合作与员工身份混淆的复杂情形,完整论证表见代理与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完整认定用工关系;

2.攻防双向取胜:既帮助当事人全额拿回欠付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又通过完整薪资确认证据,成功驳回原告主张的高额工资差额,平衡双方诉求,实现最优诉讼结果;

3.证据实务参考:本案明确 “灵活线上办公≠无劳动关系”“公章在职证明具备用工公示效力”“长期默认薪资结算规则视为双方合意” 三大裁判要点,对直播、演艺类灵活用工劳动纠纷具备典型参考价值;

4.客户反馈:当事人陈某对案件结果高度认可,全部款项按期执行到位,充分维护自身劳动合法权益。


孙茂淋律师,联系方式:18513673913(微信同号),擅长处理婚姻家事、析产继承、商事诉讼仲裁、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0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北京市滕之信律师事务所
1110120********0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