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6 年,王女士经亲友介绍,以 46 万元价款向石先生购买北京昌平某大院房屋,双方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王女士转账备注 “购房款”,支付全款后于同年 12 月入住,居住长达 9 年。 案涉房屋建在村集体土地上,无建设规划许可、无不动产权证,行政机关早已认定属于违法占地违建,政府发文要求限期腾空拆除。 后双方因房屋处置、退款事宜产生重大分歧,石先生为拒绝退款,刻意歪曲交易性质,主张双方仅为房屋转租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同时提出王女士长期占用房屋,应抵扣巨额占有使用费,拒不返还 46 万元购房款。 沟通无果后,王女士委托本律师起诉,诉求:1. 确认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石先生全额返还 46 万元购房款;3.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办案经过
(一)一审诉讼阶段
1.证据梳理固定:律师收集转账流水、转账备注、政府违建拆除公告、证人证言、房屋转让协议、录音证据等完整证据链,锁定双方真实交易为房屋买卖,并非租赁。
2.核心抗辩突破:针对石先生 “转租关系” 主张,律师当庭指出其无任何租赁合同、租金流水佐证,证人证言、转账记录均指向房屋买卖,对方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明确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买卖行为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自始无效。
3.过错与利息辩论:双方交易时均明知房屋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同等过错,法院应酌情支持部分资金占用利息;关于房屋返还、占有使用费,因被告未提出反诉,法院无需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石先生返还 46 万元房款,并按 LPR 一半支付自立案之日起的利息。
(二)二审应诉阶段
石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大上诉理由:一审未处理房屋返还、未扣除 9 年房屋占用费、裁判违背类案规则。 律师二审代理思路:
1.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原告仅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款,未主张返还房屋;被告全程坚持租赁关系、不提起反诉,法院不主动处理房屋返还合法合规,对方可另行诉讼解决房屋相关争议。
2.利益抵消规则:王女士占用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石先生长期占用 46 万元购房款享有资金收益,一审减半计算利息已平衡双方损失,无权再额外扣除占有使用费。
3.案外中介费与本案无关:石先生主张的 8 万元中介费系其与案外人纠纷,不能在本案抵扣房款,应另行维权。 二审无新证据,合议庭不开庭书面审理,律师提交完整书面代理词,完整驳斥对方全部上诉观点。
三、案件结果
1.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石先生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2.石先生需于判决生效 7 日内返还王女士全额购房款 46 万元,并以 46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LPR 的 1/2 标准,支付自立案之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
3.二审案件受理费 8200 元全部由石先生自行承担;
4.房屋返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争议,由石先生另案起诉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委托人王女士成功全额追回购房本金,同时获得对应资金利息补偿,案件一审、二审全程胜诉。
孙茂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