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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杨xx、xx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发布者:崔颜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6日 9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某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颜、被告杨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43 396.51元;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0年3月31日5时许,被告杨某某驾驶鲁B3JW98 轻型厢式货车在青岛市黄岛区xxx市场西门南侧,与李某某骑电动

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

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

告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被告杨某某驾驶的鲁Bxxxxx 轻

型厢式货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案件经过:

事故发生当日,李某某被送往青岛市黄岛区xx医院急诊住院治疗,并于2020年5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脑挫裂伤,2.脑疝,3.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4.硬膜下血肿,5.硬膜外血肿,

6.颅底骨折,7.头皮血肿,8.左侧肋骨骨折(左6),9.左侧乳突积液,实际住院 41天。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xx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山东xx司法鉴定所于2023年x月x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1.李某某的颅脑损伤开颅术后行部分脑组织清除构成九级伤残;2.李某某的误工期建议为120-180天,护理期建议为60-90天;3.李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崔颜律师说法: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杨某某驾驶小

型汽车在青岛市黄岛区xxx市场西门南侧与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该事故经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杨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某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其中交强险已使用完毕,故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由被告xx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付。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提交电子保单、商业险免责书,证明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浏览免责条款是签订保险合同前设置的强制阅读步骤,其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相关的免责条款生效,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非医保用药损失。不足部分,由杨某某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

1.伤残赔偿金,原告主张 237 819.2元(62 584元×19年×20%其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医疗费,原告主张 241667.25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予以确认。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59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等证据,予以支持。

4.护理费,关于护理期限,根据山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原告护理期为75天;关于护理标准,按照 2022年度青岛市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7元/天计算,确认护理费11 025元(75天×147元/天)。

5.误工费,关于误工期限,根据山东x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酌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50天;关于误工标准,按照 2022 年度青岛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4349元计算,本院确认误工费26444.79元(64349元÷365天×150天)。

6.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12 530.67元(37592元×5年×20%÷3人),原告之母今年81周岁,育有三个子女,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7.鉴定费,原告主张4560元,系原告进行伤残鉴定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并有鉴定费发票予以证明,予以支持。

8.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天数及实际治疗情况,支持590元(10元×59天)。

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告受伤住院治疗情况,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

综上,确认原告各项费用损失合计为542536.91 元。


崔颜律师,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咨询电话:15092202976(微信同号)。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疑难复杂、标的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02********24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