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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欺诈竟也能退一赔三?(东莞首例生效判决)

作者:邓庆奋律师团队时间:2021年11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34次举报


在这个爱美的时代“颜值经济”催生一大批医疗美容(简称医美)机构,但因为种种原因却出现了诊所无证经营、医生资质参差不齐、虚假宣传等问题。


医美机构隐瞒上述问题为客户进行手术,结果导致客户出现健康问题。势单力薄的客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下面以一则真实案例具体说明。

案件经过


某日白小姐来到一家美容机构咨询鼻综合整形术的有关事宜,当天医师便为其决定了手术方案,第二天即安排进行手术。但术后白小姐的鼻子却出现了变形、歪斜等问题,发生纠纷。


后白小姐向我们寻求帮助,我们即刻指导白小姐要求美容机构提供病历等相关资料。


最终发现医美机构存在面诊医师无证执业、手术前未向客户说明手术风险、手术医生未取相关资质、伪造病历等过错。

法律分析


要想解决本案纠纷需要解决以下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属于生活消费,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是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构成欺诈。

01

争议焦点一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由此可见,消费的对象除了商品也包括服务,只要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为个人、家庭生活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依法予以保护。


而本案的白小姐到医美机构接受美容手术并非因治疗疾病等原因才不可避免的要进行手术,而是想让自己的外貌更加美丽从而在医美机构购买增值服务。

其行为明显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02

争议焦点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欺诈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故意告知虚假信息;

二是故意隐瞒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重要事实

从而导致消费者发生认识错误作出无意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本案中的医美机构未告知消费者手术风险,故意隐瞒面诊医师与执业医师无任何资格和执业证书的情况。而这些情况都决定着手术能否进行,医美服务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白小姐在对上述情况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认为医美机构有相关资质的认识错误从而做出同意手术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医美机构已经构成欺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退一赔三。

结语


随着资本的扩张,新兴事物的出现难免伴随着各种乱象与问题,也在挑战着旧有的法律规定,如何运用好法律规定的内涵与外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才是彻底解决纠纷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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