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中介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中介服务。
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中介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中介合同的标的是中介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中介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中介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1.费用负担。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物的保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的处分。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4.按约定价格买卖的义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1.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诺成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和有价证券买卖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的利益具有对价关系,因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的成立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实际履行,因此,行纪合同又是诺成合同。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行纪合同属于提供服务合同的一种,但行纪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务,而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能力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行纪合同的标的是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3.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免责声明】
本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交流使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联系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