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分别是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效力状态不同:
(1)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
(2)无效合同因为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成立之日起便当然、确定、绝对、永久不能生效,不存在成为生效合同的可能。
2.发生的原因不同。
3.公权力的干涉上的不同: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公权力无须直接干预其效力。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消灭必须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行为,那么,合同的效力将不受影响。
(2)无效合同通常事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依职权主动认定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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