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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XX公司与马XX、汤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雪松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新乡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X、汤X偿付贷款98767.62元及罚息3406.2元(罚息欠息日期截止2021.2.20为3406.2元,剩余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马X、汤X于2019年12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0.56%,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5.84%,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马X、汤X发放了贷款100000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马X、汤X未能按约全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马X、汤X辩称,对诉请的金额及事实无异议,前期确实是我逾期没错,但是年后疫情确实造成了一定影响,希望调解。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当庭组织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各方无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6日,马X(借款人、甲方)与新乡某公司(贷款人、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gd201XXXX1182,主要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贷款用途为进原材料,贷款方式为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时实行固定利率为10.56%,本合同贷款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按频率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付息周期为1个月,贷款到期利随本清;逾期贷款罚息执行利率计算方式按照本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沐浴器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支付应付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本合同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即为双方认可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同日,汤X作为马X的配偶,在《个人借款合同》配偶处确认签字,并载明:已知晓并充分理解上述合同全部内容,对借款人向贷款人不持任何异议,并愿意与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上述合同签订后,新乡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出具借款凭证。马X收款后未按约偿还欠款本息,截至2021年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98767.62元,罚息3406.2元未偿还。
本院认为,新乡某公司与马X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新乡某公司依约向马X发放了贷款,马X收款后未按约偿还欠款本息,截至2021年2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98767.62元,罚息3406.2元未偿还,事实清楚,应予归还。汤X作为马X的配偶在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处签字的行为,可知其对本笔贷款及其用途是明知且认可的,汤X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的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新乡某公司要求马X、汤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罚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马X、汤X称不应当计算罚息的问题,借款合同中对利率及计取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的规定,马X、汤X对原告提交的欠付本息查询单亦未持异议,其应按约支付新乡某公司相应罚息,故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对新乡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X、汤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新乡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767.62元,罚息3406.2元(2021年2月20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71.5元,由马X、汤X负担。
张雪松律师,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处理刑事辩护、民事侵权纠纷、合同纠纷。从担任律师工作后,在执业过程中坚持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7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