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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树挡了我的田,法官调解过好年

2024年02月22日 | 发布者:金晶 | 点击:4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但当“乘凉”妨碍到相邻土地里庄稼的“采光权”时,邻里纠纷也随之而生。春节前夕,东阿法院铜城法庭受理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承办法官法理并行,上门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睦

俗话说“大树底下好乘凉”,但当“乘凉”妨碍到相邻土地里庄稼的“采光权”时,邻里纠纷也随之而生。春节前夕,东阿法院铜城法庭受理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案。承办法官法理并行,上门调解,成功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睦邻和谐,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原告谭某岩与被告一谭某西系同村组村民,因两家姓氏相同且土地相邻而种,多年来邻里关系和睦,相处甚好。

2021年7月份,被告二东阿县刘集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退林还耕政策,原告响应村集体政策将4.29亩土地上的树木清除,种植农作物,谭某西在原告地块南所栽种的杨树53棵尚未清除。

因树木日渐高大粗壮,枝叶繁密,严重影响原告庄稼地里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及生长,导致原告种植的农作物连续几年减产,严重时颗粒无收。因多次与谭某西沟通无果,村合作社介入后也久拖未决,原告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谭某西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位于原告地边的树木清除,并要求村合作社承担损失费6000元。


办案过程




土地乃民生之本。在环资类案件中,涉及农村土地的纠纷占比最多,处理起来也最难。相比审理复杂的法律关系,梳理待证的案件事实,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资源,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需要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找到平衡点和突破口。

案件要结,心结也要解。从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王茂群就向原告释明,庄稼减产是否为树木遮阴所致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因果关系,其要求承担的土地遮阴损失费也需要按照市场标准予以计算,希望三方在场,共同协商解决。

开庭当日,谭某西与村合作社均缺席诉讼。庭审中,王茂群从双方多年邻里情谊入手,不放弃向原告做思想工作,一再坚持树与地的矛盾要解除,邻里之间的关系也要维护。原告当庭表示,若谭某西有调解意愿,自己可以留出一定期限让谭某西伐树售卖,并放弃向村合作社要求承担6000元的损失。因谭某西已年近八旬,行动不便,不会使用电子通信设备,王茂群带领法庭工作人员驱车前往原被告所在村合作社的大队部为谭某西做思想工作,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摆事理、讲情理、释法理,谭某西表示:“我也知道孩子种地不容易,说实话前几年我就该把树给刨了,是咱的错咱就认,你放心法官,我同意刨树。”村合作社理事长也向王茂群表示感谢:“村里政策的原因,遇到这种事我们也很为难,感谢法院协调解决了这个难题,村民们和和气气的比什么都重要。”至此,这起庄稼也需要“采光权”的纠纷,得以调解结案。


法官释法




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采取适度光源的权利。而采光权损害,则是指在相邻不动产之间所形成的采光利用的不当限制。

从司法实务和普遍认知来看,采光、日照纠纷往往存在于高楼建筑与居民住宅之间,但随着相邻权理论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农村房屋和农田等不动产,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的采光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处理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反对损人利己,实现互利共赢。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新的一年,聊城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服务为先”的工作理念,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件小案,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为基层社会治理进行法治赋能,畅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东阿法院

编校:王婷婷 杨国威

审核: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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