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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可以离婚吗?

2024年02月22日 | 发布者:金晶 | 点击: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前言】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婚姻本身就是由感情维系的。离婚争议的产生,首要的便是夫妻感情所发生的变

【前言】

       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婚姻本身就是由感情维系的。离婚争议的产生,首要的便是夫妻感情所发生的变化,如果双方感情都已破裂,那么婚姻无异于名存实亡,无论哪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他们的婚姻也应当依法予以解除。那么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什么样的情形会认定为感情破裂呢?让我们跟随江黎的案件,来看看法定“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件纪实】

       江黎和丈夫温阳从小一起长大,从学生时期就是恋人,两个人青梅竹马,一起走过了大学、工作等阶段,终于在2012年8月的时候登记结婚。2014年3月,两人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小橙子。

       小橙子的到来给家里增添了许多欢乐,也让两人扛起了更重的责任。两个人加倍努力的工作,温阳为此经常在外喝酒应酬。但是由于工作压力大,温阳逐渐染上酗酒的毛病,脾气日益暴躁,经常夜不归宿。江黎为此经常同他争吵,双方感情逐渐破裂。江黎曾多次想要同温阳好好沟通,但由于温阳性格偏执,难以沟通,在家时也不再照顾江黎和小橙子,江黎最终心灰意冷。

       2016年江黎再一次和温阳发生争吵后,带着年幼的孩子自行搬出居住。温阳在双方分居期间,没有看望过江黎和孩子一次,甚至对江黎不闻不问,也不支付小橙子的抚养费用。江黎忍无可忍在2018年6月和2019年5月先后两次起诉离婚。但鉴于江黎和温阳感情基础很好,法院两次驳回了江黎的诉请。可是在这期间,温阳并没有任何表示和好的举动,双方仍然保持着分居状态,始终像陌生人一样的生活。眼看着小橙子到了上学的年纪,温阳却依旧不支付孩子的学费。江黎压力过大,最终委托了律师,于2020年8月再次诉至法院。

       这一次,温阳依旧不同意离婚,他在庭审中指出自己和江黎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从交往到结婚长达七八年的过程里,双方感情良好。对于离婚的原因,温阳认为: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争吵,但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他认为这是夫妻正常的生活状态,因此不同意离婚。

       律师在庭审中指出,江黎、温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任何和好可能,2018年6月、2019年5月江黎曾先后两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却均被法院驳回。温阳虽每次都不同意离婚,但是判决生效后依旧没有挽回双方感情的意思,他们彼此不来往,仍继续分居,彼此互不尽夫妻义务,已经没有了任何和好的可能。自2016年江黎回父母家居住后便与温阳开始分居,至今已分居五年的时间,在双方领取第二次判决书后,也保持分居的状态已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应当离婚的情形。

       本案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可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江黎和温阳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激烈争执,相处并不和睦,江黎在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后,双方也并未珍惜和好机会,应当认定为感情破裂。因此最终依法判决江黎和温阳离婚。

【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中江黎共经历了三次诉讼,可以看出,第三次诉讼中双方的分歧依旧很大,争议焦点依旧在于双方是否属于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是否应准予离婚。那么什么是法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呢?

       《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江黎和温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四年,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半以上,完全符合上述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其离婚。

【温馨提示】

       一段幸福甜蜜的婚姻从来不是一方的默默付出,而是需要双方的共同经营。相关法律之所以对“感情破裂”做出规定,就是想在法律的宏观层面让他们明白双方之间感情的来之不易。可是,如果一方依旧“执迷不悟”,仍然无法珍惜重视来之不易的感情,那么,“受害”一方也应当坚决且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编辑:张子玉 唐靖雅

审核:李露 马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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