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武汉市K区Z服装辅料商行系经营服装辅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某,以S辅料名义销售服装辅料。
被告张某辉长期在原告处采购服装辅料,两被告于2022年4月5日支付货款30,000元,后经双方对账,被告张某辉于2022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单,确认于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在S辅料(经营者:刘某)处进货,尚欠货款112.724元。
同年10月1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书,确认自愿为张某辉 112,724元货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辉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
112,724元,以及从对账日期起算,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对被告张某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上述两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辉在原告处采购货物,双方形成了事实
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张某辉提供货物,张某辉应当及时支付剩余货款112,724元。现被告张某辉未及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本院酌定以112,724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3年6月12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加计30%(年利率4.75%)计付。
另被告张某出具保证承诺书自愿为被告张某辉112,724元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且在保证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务安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被告张某应当对案涉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某辉、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K区Z服装辅料商行支付货款112,7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二、被告张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被告张某辉、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