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龙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15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我方当事人是一家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给第三人彭某使用,第三人彭某以我方当事人的名义对外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拖欠货款527万元未支付。李某以买卖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我方当事人与彭某就所欠527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完全败诉。
当事人是二审找到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本律师详细研究了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深入分析合同签订主体、货款支付主体、货物签收主体等关键性问题,最终提出本案并不构成表见代理。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正如我方所料,经过二审激烈的辩论,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527万元损失,代理的整个过程均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2年
1320分 (优于80.9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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